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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分级分类监督指标体系(综合医院部分)详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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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分级分类监督指标体系(综合医院部分)详解

医疗机构分级分类监督指标体系(综合医院部分) (现场试用版)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总队 2016. 前 言 为推动医疗机构落实主体责任,推动医疗监管模式改变和双随机监督抽查等制度落实,在国家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局的领导和支持下,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总队结合医疗机构运行管理和监督执法工作实际,以医疗机构中机构、人员、行为三个基本要素为基础,全面梳理现行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整理编制出《医疗机构分级分类监督指标体系(综合医院部分)》,供医疗机构和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参考。 目 录 1.机构执业执业许可持证执业其他备案执业行为执业行为权限获取处开具处方调剂处方保管病历抗菌药物使用管理人员资质新型大型医用设备一般医用器械医疗技术人体器官移植机构资质人员资质人员行为机构行为医疗美容机构资质人员资质执业行为限制临床应用医疗技术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执业行为干细胞临床研究开展临床研究项目组织机构项目立项执业行为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放射诊疗许可设备商业贿赂治理 医疗机构监督 医疗机构行业主体责任 主管部门监管执法指南 备注 一级 二级 三级 执业要求 法律 监督要点 处理办法 1.机构执业 执业许可 持证执业 1.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1 2.查看医疗机构是否能现场出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三)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四)给患者造成伤害;(五)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六)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医疗机构执业所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必须合法。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卫生行政许可?被许可人取得卫生行政许可后,应当严格按照许可的条件和要求从事相应的活动。 1 2.查看医疗机构所持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否合法。 1.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出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转让或者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以营利为目的;(三)受让方或者承借方给患者造成伤害;(四)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给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卫生行政许可卫生行政部门发现被许可人从事卫生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不符合其申请许可时的条件和要求的,应当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当依法收回或者吊销卫生行政许可。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医疗机构执业所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必须有效。 1.卫生部医政司《关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限问题的批复》(卫医管发〔1999〕第66号)二:一般情况下,《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的有效使用期限可依据持证医疗机构校验期的不同,分别定为5年或15年。地方性法规对有效期限另有规定的,按地方性法规办理。 2.《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被许可人未按照规定申请延续和卫生行政部门不受理延续申请或者不准予延续的,卫生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后,原许可无效,由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注销并公布。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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