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97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卫生计生基层机构详解
卫生计生基层机构
食品安全工作指南
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
二〇一七年一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工作职责
一、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二、县(区)级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
三、医疗机构
(一)县(区)级医疗机构
(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三)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二部分 工作内容
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含食源性疾病监测)
二、食物消费量调查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基础数据和信息收集工作
三、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四、食品安全标准管理、跟踪评价与宣贯工作
五、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附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摘录)
2.食源性疾病监测类
3.食物消费量调查类
4.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类
5.食品安全标准类
6.食品安全知识宣传类
前 言
2015年4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县级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技术机构所承担的食品安全职责做出规定。主要工作任务包括:一是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对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及时将信息通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二是承担食品安全标准管理相关工作,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过程中的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给予指导、解答;三是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对医疗机构报告的食源性疾病病例或者疑似病例,发现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及时通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四是事故信息通报,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及时通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五是有关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等,在各级食品安全办统一协调下,承担食品安全事故卫生处理和流行病学调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责),以及医学应急救援等相关工作。
基层食品安全工作队伍直接面对群众,是依法履行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监测等职责的重要信息来源和“前沿哨点”,是保障百姓食品安全“最后一公里”,是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的重要服务窗口。为依法履行好《食品安全法》赋予的各项职责,有效发挥卫生计生基层机构在开展食品安全工作方面的“网底”作用,构建起以县级技术机构为核心,乡(镇)、村(社区)医疗卫生机构为支持的“县乡村一体化”卫生计生基层食品安全工作体系,切实维护和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组织编写了《卫生计生基层机构食品安全工作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指南》所指基层机构包括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医疗机构及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
卫生计生基层机构食品安全工作主要包括三类,一是《食品安全法》对疾控机构、医疗机构规定的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及卫生处理、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医疗救治等法定职责;二是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卫生监督协管有关食品安全信息报告等任务;三是根据上级卫生计生部门工作安排,需要基层机构协助开展的指令性(临时性)工作,如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物消费量调查等。基层机构具体承担的职责,依据上述原则确定,《指南》作为开展相关食品安全工作的参考性技术资料。
由于经验和篇幅所限,《指南》的内容尚不能涵盖卫生计生基层机构实际工作中所有问题,有关技术要求也难免存在不妥之处。各地在使用中遇到的问题及意见建议可及时向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反馈,以便适时进行修订。
第一部分 工作职责
一、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一)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报告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
(二)承担居民食物消费量调查等风险评估基础数据的收集;
(三)参与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
(四)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及卫生处理;
(五)开展食品安全相关知识宣传教育;
(六)承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上级业务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县(区)级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
(一)开展食品安全标准宣贯及相关知识宣传教育;
(二)参与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
(三)参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修订及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的管理工作
(四)承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上级业务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医疗机构
(一)县(区)级医疗机构。
1.收集、报告所接收的食源性疾病病例或疑似病例相关信息,参与救治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健康损害的人员;根据当地食源性疾病监测方案要求开展常见食源性疾病致病菌实验室检测;
2.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
3.开展食源性疾病防控相关知识宣传教育,以及收集风险评估相关数据等工作;
4.采集食源性疾病病例标本,并承担标本检测、信息上报和菌株报送工作;
5.完成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收集、报告所接收的食源性疾病病例或疑似病例相关信息,参与救治因食品安全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