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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幕组侵权相关问题探析
字幕组侵权相关问题探析 摘 要:随着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文化产品的传播和交流跨越国界,在当前我国影视作品创作的沉闷大环境下,外国的影视作品在互联网上日益火热。字幕组作为文化传播的幕后“推手”亦或是“英雄”被推倒风尖浪口,一时间褒贬不一。大体脉络在于简要的确认了事实上存在的字幕组侵权者的身份,并对字幕组试图用以规避侵权责任的“合理使用”以及“免责声明”进行分析,虽然在个人态度上表达对字幕组工作者的同情以及敬意,但对行走于灰色地带的字幕组前景并不看好
关键词:字幕组;侵权;界定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7.03.070
1 侵权者身份的定性
首先对于目前大热的“字幕组”现象,暂且不提文化传播交流以及境外作品引入问题,我们只做法律上的定性的话,笔者认为,如果字幕组没有获得版权方授权,对影片进行翻译,同时公开分享影片内容,尤其是一些字幕组会在影片内植入一些广告,这无疑已经构成侵权行为
根据我国相关规章制度,比如《著作权法》中的相关规定,侵犯著作权行为应当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主观上的“未经许可”、二是客观上的“造成损害”。其中,从主观层次上来讲,由于翻译权是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任何人要翻译作品, 都需要支付一定的报酬,而且但是从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以影视字幕组为例,很多情况下进行翻译并没有得到著作权人的授权,更不要讲相关报酬的问题,而且翻译影视作品与国家利益并没有很大关联,因此,从主观上来讲都是属于“未经许可”。从客观上来讲,在衡量造成损害过程中,最有效的衡量标准就是行为人在被侵权人身上得到了多少利益,其中,从中得到利益的一方并不包括字幕组的无偿翻译行为,但由于当前市场已经被著作权人侵占,这就已经导致损害了著作权人。更何况,少数字幕组翻译作品中,已经开始夹杂以图片、字幕形式出现的广告。因此,字幕组造成国外影视作品侵权的结果是不可避免的
那么一直以来字幕组提及“学习交流”的合理使用以及作品中的“免责声明”还能在多大程度规避其侵权责任呢?
1.1 合理使用
字幕组大多是由于兴趣爱好者集结在一起松散组织,并无商业上的营利目的,其成员通常不会认为把自己看作“盗版者”。字幕组通常会根据我国新修订的《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根据伯尔尼公约的“合理使用他人作品,不得损害作品的正常利用,也不得无故侵害作者的合法权益”的原则,《著作权法》第22条对合理使用的范围其中第一条是“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作为自身侵权行为的抗辩
但是事实上,字幕组通常字幕组的翻译对象多为外国影视作品,?@类作品由国内例如搜狐之类的门户引入后,创作者以及国内的引入者当然享有翻译的权利。在现有的引进版权商业模式下,通常分为独家播出或者非独家播出。 独家播出模式下,字幕组当然分流了独家播出者的市场份额,而在非独家播出中,一般而言优先播出的频道通常会支出更高版权费用――而这种额外支出,还是会被字幕组抢先。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1条: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的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由此可见,字幕组所谓“合理使用”抗辩并不能成立
1.2 免责声明
目前基本所有的字幕组在其制作的作品中都会内嵌“本字幕由某某字幕组制作,仅供交流试看,下载后请在24小时内删除,喜爱本作品的请支持正版。有的还会特别在其中加入本作品严禁商业用途,一旦发生任何法律问题,本字幕一概不负责任”
就该条款内容来看,主要包括了原作的著作权声明,翻译用途,作品排除商业用途,使用时限以及免责内容,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字幕组基本已经认识到自身行为的侵权性,从而尽其努力做出限制。事实上,这些声明往往流于形式,经不起现实的推敲。无论其关于缩短使用时间,排除商业用途以及其声明用于交流学习的用途,例如24小时删除的声明以及交流学习的用途很容易被否认。因此这类免责并无法免除其侵权责任的承担。该抗辩依旧无法成立,字幕组的侵权行为还是依照上文的“未经许可”和“造成损害”情况予以确定
2 文化传播中的“普罗米修斯”
从维护知识产权不可侵犯的角度而言,加上上文已经认定的其行为的侵权性,字幕组似乎已经成为网络盗版的“得力助手”,尽管相当一部分字幕组成员在多数时候近乎无偿的付出了劳动,饱含着理想主义情怀的心血,但由于其行为的不合法性,自身也缺乏应有的法律救济,很容易被盗版商用于牟利,有意无意的成为盗版者的帮凶
但是现实情况中,字幕组的成果得到了广大观众的赞誉。“幕后英雄”“网络义工”“业界良心”诸如此类的标签已经与字幕组联系到一起,那么此时将“盗版者”这类词汇加之与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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