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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幸福附加住院津贴医疗保险条款详解.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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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幸福附加住院津贴医疗保险条款详解

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幸福附加住院津贴医疗保险条款 (2009年9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按2009年10月1日施行的保险法修订)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指投保人)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在本条款中, ............................................. “本公司”、“我们”均指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目 录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范围 1.4 保险期间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责任 2.3 责任免除 3.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3.2 保险金申请 3.3 诉讼时效 4. 如何交纳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交纳 5. 其他事项 5.1 年龄和性别确定与错误处理 5.2 扣除款项 5.3 职业或工种变更 5.4 合同效力终止 5.5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附件一:重大疾病名称和定义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幸福附加住院津贴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本保险条款 、保险单 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批注、附贴批单,以及经您与 我们认可的其他书面文件。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险合同成立。 本附加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 期为准。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保单年度以该日期计算。 1.3 投保范围 1 年龄为出生满30 天至55 周岁 、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本附加险合同的被保险人。续保时被保险人年龄不 能超过64 周岁。 1.4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 年。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1)日额保险金 本附加险合同的日额保险金为每份人民币10 元。投保份数由您和我们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2)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具体参见本条款保险责任部分。 2.2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按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 2 3 4 5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 的第1天开始每日按日额 6 保险金给付“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每次意外伤害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 。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30 日(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30 日为疾病住院观察期, 7 续保无疾病观察期)后首次发病 ,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4天开始每日按 日额保险金给付“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每次疾病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3天。 1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2意外伤害事故: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不包括猝死。 3 医院: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医院,但不包括主要为门诊、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相类似 的医疗机构。同时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有关医院管理规定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并且提供24 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的医 疗和护理等服务。 4住院: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经医生根据临床诊断,必须留院治疗,办理了正式住院手续且确实留院治疗的行为过程。 5每次住院: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住院治疗,自入院日起至出院日止之期间,但若因同一原因再次住院,且前次出院与 下次住院间隔未超过30 天,视为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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