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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法及法治之关系政治哲学解读
守法及法治之关系政治哲学解读 摘要:
法治不是高不可攀的空中楼阁,而是具体而平实的守法之治,这不仅是人类法治文明的经验总结,也是应对现代民主社会之难题的基本出路。法治通过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制度建构而实现民主的法治化。法治是守法之治,实质是指立法者遵守规范立法之法、执法者遵守规范执法之法、司法者遵守规范司法之法、守法者遵守规范行为之法
关键词:
法治;民主;守法中图分类号:
DF03
文献标志码:ADOI:10.3969/j.issn.1008-4355.2017.01.01
法治既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要内容,也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更是现代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治国理政的决策中,有一条清晰可见的治国理政的主线。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召开,明确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为未来法治的战略布局;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进一步建设“法治中国”。2014年10月,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在党的历史上首次以法治为主题,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该决定不但是对1978年以来法治实践的全面总结和升华,也是对未来法治中国的顶层设计。“集理论与实践的大成,绘就全面依法治国新蓝图,为法治中国建设标定新的里程碑。”
那么,什么才是贯穿法治整体的核心内容,什么才是统领所有社会主体的精神内核?守法!不管是代替“旧十六字方针”的“新十六字方针”,还是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抑或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完成的具体任务,贯穿其始终,统驭整个法治的正是守法
一、守法构成法治的基本内涵
关于法治,亚里士多德认为包含两层含义:其一,已经制定的法律得到普遍服从;其二,得到人们遵守的法律应该是良法[1]167-168。在解读这句话时,很多学者会习惯性地将后一层含义提前[2],认为法治首先需要良法,其实从亚里士多德的表述来看,守法才是第一位的。古罗马人用古希腊哲人的自然法思想阐释罗马法,在创造辉煌法律体系的同时,也形成了伟大的法学理论。可以说,正是有了这样一种自然法思想,那些纷繁复杂的各种法律才有了共同基础;也正是借助自然法的思考方法,罗马法学家才可能将罗马法解释为一种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行为规则。自然法理论为罗马法大厦提供了基石,因而从理论上讲,罗马法之所以普遍有效,之所以能为地中海世界的各个民族所遵守,乃是因为它能够为自然法所解释,或者说,这些规则乃是从自然法中衍生出来的。然而,需要注意,虽然自然法对于罗马法来说具有根本性的意义,但自然法并非某种特定实在规则,它无法为现实社会中的人们提供行为准则,在法律实践中,即使某项实在法与自然法发生了矛盾,这项实在法也不会因此没有了效力,违背该项实在法的人依然要接受惩罚[3]。总之,利用自然法的罗马法学家非常清楚,自然法只是一种诠释和理解法律的方式,并不是一套实在的规则。他们所要达到的目的是,借助自然法论证现实中的规则有其正当性的来源,另一方面现实中的规则能够适用于具体的法律事件
在中世纪,虽然神权至上、等级森严,贵族教士占据统治阶级,但是法律至上、遵守法律的观念却得以巩固。丘吉尔说,1215年《自由大宪章》留下的遗产不是人权而是法律至上。在内容上,《自由大宪章》根本没有论及自由和民主,只是列举了一系列封建特权。在形式上,《自由大宪章》像法律契约,全文共61条。每一条都在讨论封建统治和封建习惯的细节,都在明确要实现《自由大宪章》所提出的诺言。《自由大宪章》即没有讨论民主原则,也没有讨论民主权利。在性质上,《自由大宪章》不是什么立宪宣言,只是一群封建贵族为纠正当时的王权弊病而提出的文件。不过,《自由大宪章》最重要的是,它表达了如下原则:《自由大宪章》是法律文件,它位居国王之上,国王不得违反[4]。在后来的历史发展中,虽然其中反映的事实和产生这些事实的背景已经被人遗忘或误解,但法律至上、即便是??王也得服从法律的观念却传承下来,成为英国法治传统重要基础
虽然产生于启蒙时代的古典自然法思想以自由为基础,以追求对传统秩序的革命著称,但是一旦涉及现实制度、国家与法律,自然法思想家们还是将遵守现实法律放在首位。在他们看来,自由只有通过法律才能成为真正的自由、现实的自由。在《论公民》中,霍布斯指出:“如果谁证明国王制定的法律就是判断合法与否、善良与否的标准,他就指明了通向和平的王权之路。”[5]洛克认为,一旦政府建成,遵守法律便成为人们的首要义务。孟德斯鸠认为,自由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因为如果一个人能超越法律,那么其他人也能够超越法律,如此,只有混乱,不可能有自由[6]154。随后,随着世俗国家的形成和民主政治的推进,法律成为大家公认的社会治理的基础,守法成为现代政治国家中每个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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