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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幸福附加非凡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详解
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幸福附加非凡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20 10年12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 (指投保人)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在本条款中,
.............................................
“本公司”、“我们”均指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目录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范围
1.4 保险期间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责任
2.3 责任免除
3.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3.2 保险金申请
3.3 诉讼时效
4. 如何交纳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交纳
5. 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
5.1 合同效力的中止
5.2 合同效力的恢复
6. 其他事项
6.1 年龄和性别确定与错误处理
6.2 扣除款项
6.3 职业或工种变更
6.4 与主险合同效力的关系
6.5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附件一:重大疾病名称、定义和早期治疗保险金疾病名称及定义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幸福附加非凡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本保险
条款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批注、附贴批
单,以及经您与我们认可的其他书面文件。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险合同成立。
本附加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
1
期为准。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均以该
日期计算。
1.3 投保范围
2
年龄为出生满30 天至55 周岁 、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本附加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1.4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1)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
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不能大于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 )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时,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在每次给付早期治疗保险金后,本
附加险合同保险金额随之减少相应的给付额度,本附加险合同现金价值按减少后的保险金额重新计算。
2.2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责任:
(1)早期治疗保险金
3 4
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后,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首
5
次患本条款附件一所定义的早期治疗保险金疾病 (但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不受此180天限制),我们
按被保险人确诊时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早期治疗保险金,每一种早期治疗保险金疾病以给付
一次为限。每次给付早期治疗保险金后,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额随之减少相应给付额度,本附加险合同现金
1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一般为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的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2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3发病:指被保险人出现本附加险合同所界定疾病的前兆或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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