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征收模式个税改革中家庭结构设计探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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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征收模式个税改革中家庭结构设计探究

家庭征收模式个税改革中家庭结构设计探究   ■中图分类号:F8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5812(2017)06-0102-04 摘要:个人所得税的课税单位分为个人和家庭两类。世界各国对于个人所得税课税单位在个人和家庭上的选择一直没有停止过,各国都从各自的国情出发选择最有利于本国的个人所得税课税单位。由于以个人为课税单位的简便性,我国一直以来都按个人申报个人所得税。十三五规划已经明确下一步的个税改革方向是建立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税制,一个前提条件就是要推行以家庭为课税单位的征收模式。如何划分相对公平又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家庭结构是我国在推进个税改革中遇到的瓶颈。文章在分析我国国情的基础上,探讨界定家庭的难点问题,进而对家庭界定的可执行性进行了分析,并提出在家庭结构设计方面的一些思路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课税单位 家庭结构 征收模式 一、个税改革中课税单位的选择 课税单位是指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具体单位,它影响着一个国家个人所得税要素的具体内容。在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和后续改革中,各国都非常重视对课税单位的选择,既要体现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公平原则,又要符合本国的具体国情。目前,各国的个人所得税课税单位分为两大类:以个人为课税单位和以家庭为课税单位。个人所得税发展至今,世界各国关于个人所得税课税单位在个人和家庭上的选择一直没有停止过。从各国个人所得税实践情况来看,西方发达国家大多采用以家庭为课税单位,如美国、英国、法国、德国、西班牙等,东方国家则多采用以个人为课税单位,如中国、日本等 二、东西方国家对个人所得税课税单位选择的差异分析 大多数西方国家选择以家庭为课税单位,而东方国家多选择以个人为课税单位,原因在于东西方国家不同的家庭观念及不同的国情。一个国家的家庭观念是难以发生根本改变的,是扎根在一个民族心中的文化沉淀 包括我国在内的东方国家,有着极为重视血缘关系的家庭观念,而且这种血缘关系是可以不断延伸的,逐渐伸展的血缘关系构建了比较大的家庭结构。此外,东方国家注重礼仪,推崇长幼有序、尊卑孝道、兄友弟恭,维护婚姻的稳定性,由此衍生的家庭结构关系是有收入者有义务和责任去扶助兄弟姐妹、赡养老人、资助已工作子女。但在西方国家,提倡个性、自由,更尊重个人的价值,即使是父母与子女之间,也是比较独立的,并没有类似于我国这种父母抚养子女、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与责任感 综上所述,东方国家家庭结构较为复杂,家庭成员与家庭成员之间存在赡养、抚养、资助等关系,所以在之前信息技术、经济条件不太发达的时期,选择以个人为课税单位符合我国国情。而西方国家比较简单的家庭结构关系下,家庭自然成为其个人所得税的课税单位 三、我??个税改革选择以家庭为课税单位的必要性 (一)以家庭为课税单位是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税制个税改革的必然要求 个人所得税制度分为分类税制、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税制和综合税制三种。前财政部部长楼继伟曾指出,个税改革的方向是先把分类税制改为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税制。这种税制既能发挥个人分类税制的源泉扣缴优势,又能体现家庭综合税制的量能负担优势。既然是综合税制的前期阶段,就必须把申报单位从个人变为家庭,个税改革方向的明确为以家庭为课税单位创造了前提条件,改革势在必行 (二)以家庭为课税单位更符合我国自古以来的家庭价值观 家庭是我国社会构成的基本细胞,我国的家庭是基于血缘关系和赡养、抚养、资助关系产生的,每一个人都不是独立存在的,都以家庭为纽带。个人的收入不仅要负担自己的生活,还要解决整个家庭的生活需要。个人所得税作为调节收入的工具,不应该只调节个人的收入,而应该把落脚点放在家庭。所以,以家庭为个人所得税课税单位更符合我国自古以来形成的以家庭为中心的价值观,也更能发挥家庭老有所依的良好社会风气 (三)以家庭为课税单位更能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公平税负的作用 1.以家庭为课税单位更能体现个人所得税税制的累进性。现行以个人为课税单位的分类税制仅仅考虑对工资薪金、个体户经营所得、承租承包经营所得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导致实质税收效果是累退的。改革以家庭为单位申报个人所得税,把家庭的所有收入进行汇总,对所有收入按超额累进税率进行征税,能保证税制的累进性 2.以家庭为课税单位更能保证税收的公平性。家庭作为一个整体,共同承担着经济负担。家庭的经济负担是有差异的,即使是收入相同的家庭,由于负担的家庭人数不一样,最终反映的经济负担也不一样,我们平时所讲的收入差距,往往是指家庭的收入差距。要实现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的目标,就必须以家庭为单位对家庭经济负担进行分析和了解,考虑一个家庭的经济状况和税收负担,保证税收的实质公平性 3.以家庭为课税单位能避免家庭成员分散资产逃税的行为。家庭成员收入来源、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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