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法意识培养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在要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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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法意识培养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在要求

尊法意识培养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在要求   摘 要:从法治维度看,公民尊法意识的强弱是决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法治领域能否得到自觉践行的重要因素。因此,从三个方面阐述了尊法意识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中的重要地位,即尊法意识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维度,它有助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尊法意识培育的关键是引导全社会对核心价值观的普遍认同 关键词:尊法意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32-0072-02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传播和践行既需要理论宣传,更需要公民的普遍认同。从法治维度看,公民遵法意识的强弱是决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法治领域能否得到自觉践行的重要因素。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领域成就斐然,全社会守法、学法和用法的意识在逐步加强。但与此同时,全社会的尊法意识却没有得到同步的提高,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法治进程的深入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法治领域的自觉践行 一、尊法意识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维度 党的十八大报告在社会建设层面上概括了“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要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其中,增强尊法意识是首次出现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中。所谓尊法意识,是指尊崇和信仰社会主义法治,将依法治国视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的意识。尊法意识的首次提出,丰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法治理论的内涵,也回应了法治建设实践中面临的现实难题 法治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法治的自觉实践必须以全社会对法治的普遍尊重和认同为基础。这种认同不单纯是认同法治可以更好地实现国家、社会和个人的发展,还要认同法治本身即是重要的需要维护的核心价值。应当说,虽然全社会对法治本身含义的理解以及法治运行的基本规律已经有了很深的认识,但这种认识普遍还停留在法治是实现国家、社会和个人发展的必要手段上,还没有真正认同法治本身的价值。这种意识反映到行为上,就是没有将法治稳定和法治尊严的维护视为应当追求的核心价值,没有将法律视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准则。现实生活中不尊重法治,将法律视为可遵守可不遵守的一般规则,通过以权代发、曲解法律或选择性适用法律等等方式实现个人或某一群体利益的情况还大量存在。这些现象从表面上看,似乎都可以找到诸如“法律不健全”、“执法力量不足”等等的借口,但从价值层面上看,都是没有将法治本身视为核心价值、没有尊法意识的典型反映 平等和尊重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特征,体现在制度层面,就是公平体现最广大人民利益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及保证法律得以实现的一系列制度和机制。尊法意识的强弱直接反映了对平等和尊重价值认同的高低。尊法意识既要求公民在实现自身利益时尊重法律,还要求在社会共同利益、长远利益与个体利益发生冲突时尊重法律,自觉依据法律的规定抑制个体利益以实现他人或社会的共同利益。这一点往往是公民尊法意识强弱的重要衡量标准。从利益角度看,个体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实现无可厚非,但这种利益的最大化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实现,否则就可能侵害到他人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法治既保障公民利益的实现,又为公民的利益划定了明确的边界,尊重法律就是对他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尊重。因此,尊法意识本身就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生动反映,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维度 二、尊法意识的培育有助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从社会发展的角度看,我国建国后长期处于计划经济体制下,依靠行政权力分配社会资源的制度中形成的“尊权不尊法”的意识还相当广泛。应当说,通过行政手段分配和整合社会资源是适合计划经济体制的有效方式,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普遍建立和成熟,依靠法治的方式调整社会关系就成为必然的选择。但这两种调整社会关系的方式转换是一个长期过程,因为长期依赖于行政手段管理社会的历史传统难以自发孕育出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需要的尊法意识,在这样的现实中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尊法意识的培育就显得尤为重要 从法治建设的角度看,目前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已经基本完成,相关的制度机制也已经完备,法治建设的重点已经由基本制度建设转向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上,尊法意识的培育本身也成为法治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特别是,要实现从封建意识浓厚的传统法律文化向现代法治文化的转型,尊法意识的培育就更为重要,因为社会主义法治所提倡的尊法意识与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对法律的尊重意识已经迥然不同。传统法律文化中对法律的尊重,实质上还是对行政权力的尊重,如果没有社会主义法治所需要的正确的尊法意识,法律文化的建设必然会偏离正确的轨道。因此,尊法意识的培育已经成为法治文化建设深度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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