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城区建设用地土地使用强度控制技术导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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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城区建设用地土地使用强度控制技术导则

潮州市城区建设用地土地使用 强度控制技术导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健康发展, 根据2012 年12 月7 日市第二届规划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的提 议,鉴于目前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全面覆盖,为满足城 市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技术规定, 并结合城市发展目标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土地使用强度控制 技术导则。 第二条 本导则是本市城区(湘桥区、枫溪区、市经济 开发区)建设用地土地使用强度控制管理的技术文件,作为 规划许可的依据和用于指导城区中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 划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工作。 城区建设用地包括潮州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建 设用地以及城区行政区域内的村镇建设用地和其他建设用 地。 第三条 在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强度控制 管理,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 划控制;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本技术导则控制, 其中原用地已经提供用地规划条件或用地规划方案已经原 市规划审批小组审查同意的,按原用地规划条件或审查通过 1 用地规划方案的规划控制指标控制,并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 划时予以纳入;城区建设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后,具 体地块不再执行该技术导则的规划控制指标(含建筑密度、 容积率和绿地率),以控规规定的地块控制指标作为审批依 据。 第四条 本技术导则未涉及的内容,应符合现行法律、 法规、规范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 根据《潮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 (2008-2020),潮州市城区建设用地分为居住用地【含住 宅与公建综合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含行政办公用地、商 业设施用地、文化娱乐用地、体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教 育科研设计用地、其他公共设施用地、非住宅类综合用地等】、 工业用地、仓储物流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和绿地等。城区建设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 全覆盖后,采用新《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第六条 在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用地建设应按上 述用地分类,并符合表 1、表2、表3 有关土地使用强度控 制指标的规定(表中数值为极限值)。涉及用地性质兼容的地 块内具体建设项目的适建范围按有关规范或由城乡规划行 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第七条 本导则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强度控制指标包 括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和建筑限高等。根据建设用地 2 的土地使用性质和用地规模,分别确定用地的建筑密度、容 积率和绿地率。 (详见表1、表2、表3)。 建筑密度:建筑用地范围内建筑基底总面积与建筑用地 面积的比率(%); 容积率:也称建筑面积密度,是建筑用地范围内计容总 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绿地率:建筑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面积(不含屋顶绿化) 的总和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率(%); 建筑用地面积:纳入计算规划控制指标的建筑用地面积, 包括用地范围内负担12 米以下(含12 米)的道路用地面积、 建筑物退缩道路红线部分的用地面积和用地连接城市道路 的公共通道所分摊的公共面积。 第八条 表1、表2、表3 适用于同一使用性质分类(主 要功能)的地块。对混合类型的地块,其土地使用强度控制 指标应将地块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按不同类型分别控制。 第九条 对未列入表 1、表2、表3 的体育用地、医疗 卫生用地、教育科研设计用地、其他公共设施用地、对外交 通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等的规划控制指标, 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规定,并按建筑密度≤35%、容积 率≤4.0、绿地率≥25%进行控制。 第十条 当建设用地面积小于 4000 平方米,容积率、 绿地率应分档进行适当折减。 3 第十一条 建设用地位于历史文化名城核心区、历史文 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景观协调区或特殊 控制地段的,规划控制指标(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 建筑限高)还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控制或异地转移容积率。 第十二条 建设用地内原有建筑总量已超出经批准的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土地使用强度控制指标或表 1、表2 的规 定值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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