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职保障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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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职保障制度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履职保障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日常工作中有效地履行董秘工作职责,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福建纳川管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 订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 负责。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 秘书的工作。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 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 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董 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 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 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其职责。 第六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 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 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八条 董事会及经理层要积极支持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 露工作。 第九条 对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应当保证公司董事 会秘书及时得到有关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公司董事会秘书应 列席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重要会议,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 及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第十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 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的重大信息应 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 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各部门 和下属子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 下属子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 第十二条 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顺利进行,公司各有关部 门在作出某项重大决策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 书的意见,并随时报告进展情况,以便董事会秘书准确把握公司 各方面情况,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且没有重大遗漏。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 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 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 披露过的文件资料,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 性和完整性。其他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 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董事会秘书 有权建议董事会要求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在公司网站或其他内部刊物上发布重大信息时,应 从信息披露的角度事先征得董事会秘书的同意,遇有不适舍发布 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十六条 公司业务方面的媒体宣传与推介,公司相关业务部 门提供样稿,并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能对外发布。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 访和调研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 调研过程并全程参加。 第十八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或董事会秘书同意,公司任何部门 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 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 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 或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 对外报道、传送。 第十九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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