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6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秘密转移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行为的定性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7 年第 3 期
秘密转移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行为的定性
——以支付宝为例
吴 波*
目 次
一、秘密转移支付宝账户资金犯罪的行为类型
二、直接秘密转移他人支付宝账户内资金行为的定性
三、秘密转移他人支付宝账户所绑定银行卡内资金行为的定性
四、秘密转移他人支付宝账户资金所涉民事法律问题的借鉴
摘 要 秘密转移他人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资金的犯罪行为表现为直接转移平台账户内资金和
转移平台账户所绑定银行卡内资金等两种行为方式。司法实践中应区分这两种行为方式,对直接转移
他人支付宝账户内资金的行为以盗窃罪认定,而对转移他人支付宝账户所绑定银行卡内资金的行为
以信用卡诈骗罪认定。从刑民结合的角度来看,应认定第三方支付平台是提供资金转移服务的中介机
构,刑事认定可突出对第三方支付平台接受指令运行行为的思考,民事认定可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与银
行、账户权利人之间合同关系的框架下把握。
关键词 第三方支付 盗窃罪 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
一、秘密转移支付宝账户资金犯罪的行为类型
当前,司法实践对于秘密转移支付宝账户资金的两种行为方式的定性问题,仍存在较大争议,因
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这两种行为方式进行类型化研究。
(一)直接秘密转移他人支付宝账户内资金的典型案例辨正
行为人直接秘密转移他人支付宝账户内资金的案件,其行为本身并不涉及支付宝账户所绑定的
银行卡内的资金。典型案例如下。
其一,赵某盗窃案。被告人赵某于 2016 年 1 月在使用被害人、其女友王某的手机时,发现王某支
* 吴波,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研究院研究员,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97
吴 波 秘密转移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行为的定性
付宝账户内有大量钱款。在猜中支付密码后,赵某使用自己的手机登录王某的支付宝账户,分多次将
该账户内的余额人民币 10 万元转入自己的银行账户内。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赵某涉嫌盗窃
罪提起公诉,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赵某构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
民币 4000 元。〔1 〕
其二,徐某诈骗案。被告人徐某于 2015 年 3 月在使用单位下发的工作手机时,发现可登录被害
人、原同事马某支付宝账户,该账户内有人民币 5 万余元余额。徐某遂利用该手机进入马某支付宝账
户,转账 15000 元到刘某的银行账户,后由刘某在银行提现并交给徐某。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以
被告人徐某涉嫌盗窃罪提起公诉,海曙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3000 元。一审宣判后,海曙区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定罪错误,提出抗
诉。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2 〕
在上列第一个案件中,检察院是以涉嫌盗窃罪提起公诉,法院也是以盗窃罪予以定性;而在第二
个案件中,检察院是以涉嫌盗窃罪提起公诉,但一审和二审法院都是以诈骗罪予以定性。可见,司法
实务部门对于直接秘密转移支付宝账户内资金类案件的定性仍然存在较大分歧,甚至出现同案不同
判的现象。
(二)秘密转移他人支付宝账户所绑定银行卡内资金的典型案例辨正
与直接秘密转移他人支付宝账户内资金有所不同,行为人秘密转移他人支付宝账户所绑定银行
卡内资金的行为并非针对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而是针对所绑定银行卡内的资金的行为。典型案例
如下。
其一,廖某盗窃案。被害人何某于 2014 年 8 月在某饭店用餐后,将背包遗留在包房。被告人、该
饭店员工廖某捡到包后藏了起来,待下班后发现包内有被害人手机,手机上装有支付宝软件且无需密
码,并绑定一张银行卡,廖某遂使用被害人手机从该银行卡转出人民币 8000 元至其本人账户。佛山
市顺德区人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