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支付环境下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行为的定性.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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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环境下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行为的定性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7 年第 3 期 第三方支付环境下非法占有 他人财物行为的定性 叶良芳 马路瑶* 目 次 一、技术进步引发的定性难题 二、传统财产犯罪理论对偷换收款二维码行为的定性分析 三、传统财产犯罪理论对二维码支付类案件定性的悖论 四、技术进步背景下不真正义务分配对财产犯罪认定的影响 五、结论 摘 要 在第三方支付环境下通过偷换店家收款二维码获取本应为店家所得的营业收入的行 为,其定性应当从行为效果针对买家和店家的不同进行分析。该行为对买家构成诈骗罪,对店家则构 成盗窃罪,但由于被侵害的法益事实上只有一个,不能被评价为想象竞合犯,因而陷入定性的困境。为 此,在技术进步的前提下,应当对在第三方支付环境下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义务进行重新分配。就 店家而言,其应当负有保证支付设备安全的义务和价款支付检验的义务,所以对偷换店家收款二维码 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盗窃罪。 关键词 第三方支付 盗窃罪 诈骗罪 想象竞合犯 技术规范 一、技术进步引发的定性难题 据报道,2016 年 11 月底,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接到曾某报案,称其店铺微信收款的二维码被 人更换,6360 余元营业款被窃。接报后,警方专案组立即开展侦办工作,对案发地点及周边店铺进行 走访调查,结果发现数十家店铺的收银柜台张贴的二维码均是假的。根据案发现场的视频,初步确认 * 叶良芳,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首席专家;马路瑶,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助理。 本文系国家“2011 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研究课题和“中央高校基本业务费项目”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103  叶良芳 马路瑶 第三方支付环境下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行为的定性 嫌疑人为吴某和岳某。他们以商业广场内的小食店、奶茶店为目标,通过更换商家收款二维码的方式 盗窃店铺营业收入。截止到案发,二人共作案 320 余宗,获利 90 余万元。〔1 〕 类似本案通过偷换收款二维码非法占有本应转入店家账户的营业收入的案例,现实生活中并不 鲜见。但对其如何定性,却聚讼不已。争议的焦点主要为诈骗罪抑或盗窃罪之争。有的认为,这类行 为属于普通的诈骗罪;有的认为,这类行为构成受骗人与被害人不具有同一性的、特殊的“三角诈骗”; 还有的认为,这类行为构成盗窃罪。〔2 〕 这种通过收款二维码支付实施的财产犯罪,宏观上都可以划归 于网络犯罪的范畴。确切地说,应当归属于“变形的传统犯罪”,即本质上与传统犯罪无异,但手段上 包含了先进的技术元素。对于这类行为的定性,简单地套用传统财产犯罪理论极易陷入捉襟见肘的 困境。相反,只有拨开技术的迷雾,从表象到本质,明确财产占有的方式,辨清管理义务的特点,才能 对其性质作出准确的判定。 二、传统财产犯罪理论对偷换收款二维码行为的定性分析 传统的财产犯罪理论,是以现实空间发生的侵财犯罪作为规制对象的,并不涉及网络技术因素。 以下即立足于传统刑法理论的路径,分别从买家和商家的不同角度,对这类行为的定性予以分析。 (一)偷换收款二维码的行为对于买家构成诈骗罪:基于对两组因果关系的分析 传统刑法理论认为,诈骗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实施诈骗行为—对方(受骗者)产生(或继续维 持)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害。”〔3 〕 在这一系列环环相扣的因果链中,核心是以下两组递进的因果关系:一是行为人的诈骗行为与受骗者 错误认识的产生或者维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二是受骗者的错误认识与财产处分者向行为人或第三 人处分财产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实行行为的流程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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