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不足.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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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不足

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不足   摘要: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对个人所得税的公平性具有很重要的意义,我国目前面临着综合分类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而综合分类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中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的设计是一个关键部分,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存在诸多问题,因此需要进行相应改革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公平性 我国采用分类个人所得税制,纳税人不同来源、性质的所得采用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然而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和抵免相对来说过于简单,没有充分体现纳税人的真实赋税能力 一、费用扣除没有考虑家庭因素 我国受几千年儒家思想的影响,家庭观念很重,每个个体基本上都是以家庭为单位来生活和消费,纳税人是否结婚,是否需要赡养老人、抚养幼儿,是否需要支付高额的医疗费用都影响者每个纳税人的实际收入水平。但是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中并没有针对家庭费用的扣除,会造成收入相同的纳税人因家庭情况的不同而家庭富裕状况不同 例如,纳税人A和B工资所得相同,为5000元/月,若A未婚同父母居住,且父母有工资收入无需赡养,其月生活开支合计2000元;B已婚同父母居住,家庭共有5人,妻子与父母无任何收入来源,并且需要抚育小孩,每月家庭基本生活开支3000元,老人赡养费1000元,小孩抚育费500元,开支合计4500元。按照个人所得税法A与B在扣除3500元的免征额之后,适用第一级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为45元,但是A的净收入为2955元,B的净收入??455元。可以看出A的实际负税能力要高于B的实际负税能力,但是A与B显示纳税额是相同的 我国微观的经济体是家庭,若不考虑家庭的具体情况只是单纯的以一刀切的形式进行费用扣除和抵免,是不能充分考虑纳税人的实际负税能力的,不仅会造成税负的不公平,还会变相的造成纳税人的贫富差距拉大 二、费用扣除标准具有滞后性 依据税收法定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其内容的修订都需要由人大代表提议并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才可,因此个人所得税法一经制定,相关的费用扣除标准,就会在很长一段时间不会进行调整。以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额变化为例 我国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的调整时间间隔有长有短,并没有特别的时间规律,而我国在岗职工的工资水平逐年增长,免征额占工资水平的比重没有维持在一定的水平,说明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时而高时而低,导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税负在年度问的不平衡 三、综合费用扣除不能有效提高纳税人福利水平 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采用综合扣除方式,即生计费用、成本费用和特别费用不加以区别,按所得类别统一在税前扣除。按照对净收入课税的原则,生计费用和成本费用都是纳税人为了获得收入而必须支出的必要费用,不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而在税前扣除。而特别费用是符合政府特定社会政策目标而支出的附加费用,应在税后给予纳税人补偿 四、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改革建议 我国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指出,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方向是综合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与之相适应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以及扣除项目必定要更加细化、丰富,为此我国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改革: 1.细化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项目 费用的扣除直接关乎纳税人的税负水平,也关乎个人所得税的整体公平性。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单一,难以保障税负的公平性。我国个税扣除中争议较大的家庭负担问题,从根本上是由于我国采用从源课征的分类个人所得税制引起,不能客观全面的考虑纳税人的实际家庭负担从而造成税负不公平 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改革中费用扣除制度必定要考虑家庭负担因素,加拿大丰富的家庭费用扣除给我国个税改革提供了范本,但是加拿大是高福利国家,其费用扣除及抵免项目多、扣除额比较高,而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关于家庭费用的扣除应该适当借鉴 2.建立费用扣除浮动机制 个人收入水平的提高一方面缘于实体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实际收入水平提高,另一方面是由于货币经济发展导致的通货膨胀所带来的虚假的收入水平提高。按照税收量能负担的原则,个人费用扣除不变的情况下必然会导致个人负担的个人所得税增加。然而由于通货膨胀所带来的收入水平虚高加重了纳税人的税负,从而侵蚀了个人财富,违背了税收的量能负担原则。面对一直浮动变化的通货膨胀率,我们应借鉴加拿大采取的税收指数化,以上一年度通货膨胀率来调整本年度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额的标准,保障纳税人在物价波动情况下税负水平的相对稳定 3.特别费用扣除划归税后抵免 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在确保纳税人生存发展所需的必要费用不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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