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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合同终止
(二)法定抵销的要件 1、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抵销以双方债权的真实存在为必要前提。 2、须双方债务均届清偿期 当然,当事人可以自愿放弃期限利益而主张抵销。 3、须双方债的标的种类相同 (1)如果标的种类不同,双方各有其经济目的,如允许抵销,则不免使一方的目的难以实现,与债的目的相悖。例如:甲因买卖合同欠乙2000元钱,而甲又曾经借给乙自己真爱的一辆价值2000元的进口自行车,两笔债权同时到期,因种类不同,自行车对甲的意义可能不是2000元所能换来的。 (2)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债权,原则上不能抵销,一般应是种类物。但债因履行不能而转化为金钱债务时,可以抵销。 (3)如品质不同,质量较差的种类物不得作为主动债权主张抵销,而质量较好的种类物可作为主动债权主动抵销。 4、以其性质或法律规定得为抵销 如人身性质的债务(抚恤金、退休金、扶养费)、不作为债务、提供劳务的债务等不得抵销。 (三)法律对抵销权的限制 不得为抵销的债权种类: (1)依照债权性质不得抵销的债权。如支付劳动报酬、抚恤金的债务;以行为为标的的债权等。 (2)法律禁止抵销的债权。如禁止强制履行的债务、因故意侵权行为产生的债务等等。 (3)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得抵销的债权。 (四)法定抵销权的行使和效力 1、抵销的行使: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必须以通知的形式作出,到达对方即发生法律效力,不须对方当事人同意。 2、效力: (1)抵销后,双方对等数额的债权绝对消灭。 (2)双方所负债权债务数额不等时, 对未被抵销的部分,该方债务人仍应负清偿责任。 (3)抵销生效时,双方债权的消灭效力溯及到抵销权发生时。抵销权发生后的互生利息和迟延给付责任,统归消灭,债权人的违约责任也可以免除。 (五)债务抵销中的异议权 合同法解释二第24条明确了非抵销方对抵销权的行使享有异议权,以防止抵销方权利的滥用。 当事人对债务抵销存有异议的,应当在约定的异议期内或者法定的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三、合意抵销(约定抵销) 1、含义:合同法第100条 合意抵销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将各自的债务抵销。2、合意抵销的要件 (1)双方债务品质、种类不相同; (2)双方达成抵销合意。 合意抵销实际上是当事人订立以抵销债务为内容的合同,故合意抵销适用合同成立、生效的一般条件。 3、合意抵销的效力 基本与法定抵销相同,即消灭当事人之间同等数额之内的债务关系。 4、合意抵销与法定抵销的区别 (1)抵销的依据不同。法定抵销基于法律的规定,只要具备法定条件,任何一方可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抵销;约定抵销,双方必须协商一致。 (2)对抵销的债务的种类、品质要求不同; (3)对抵销的债务的期限要求不同。法定抵销当事人双方互负的债务必须均已到期,约定抵销即使没有到期,只要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4)程序要求不同。在法定抵销中,当事人主张抵销的通知到达对方时,才发生法律效力;约定抵销,双方达成抵销协议时,发生抵销的法律效力。 案例:根据砖厂与某煤厂签订的两份合同,砖厂应供应给煤厂价值 10 万元的红砖;煤厂应供应给砖厂价值 10 万元的燃煤。至交货期限,砖厂单方提出双方义务抵销。《合同法》 规定,双方的债务( ) A.可以抵销 B.不可抵销 C.等价部分抵销 D、经双方同意可抵销 第四节 提存 一、提存的概念和类型 1、概念: 提存是合同债权消灭的原因之一,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并以此消灭合同的制度。 提存是从债务人角度设计的权利,涉及三方当事人。一是提存人,即合同债务人;二是提存受领人,即合同债权人;三是提存机关,我国目前为公证机关。因此,提存要办理提存公证。此外,还涉及到提存客体即合同的标的物。 2、分类 (1)清偿提存是为避免因债权人的原因或法定原因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受阻而制定的。《合同法》第101—104条规定提存也称为一般提存制度。 (2)担保提存则是为防范合同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所承担的“合同落空”风险,通过提存购物款或其它有价证券、权利凭证以督促合同双方如约履行合同的制度。《担保法》49条规定,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它不需要因债权人的原因而难以履行债务这一要件。这种提存也称为特殊的提存制度。 二、提存的条件 1、提存的主体适格 提存人即债务人。 2、有合法的提存原因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行为能力人未确定监护人 (4)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一时难以履行债务。 (5)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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