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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矿产资源保护法 (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过程中的保护管理制度 1、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规划制度 我国《矿产资源法》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 2.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和开采实行审批制度 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 3.矿产资源的勘查管理措施 有关区域地质调查由国家统一规划进行。区域地质调查的报告和图件按照国家规定验收,提供有关部门使用。矿产资源普查在完成主要矿种普查任务的同时,应当对工作区内包括共生或者伴生矿产的成矿地质条件和矿床工业远景作出初步综合评价。 4.矿产资源的开采管理措施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对于开采矿产资源者,要求必须遵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并且应当节约用地。耕地、草原、林地因采矿受到破坏的,矿山企业应当因地制宜地采取复垦利用、植树种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 第四节 矿产资源保护法 5.矿产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制度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根据国务院《资源税暂行条例》(1993年)的规定,中国资源税税目中列举的矿产资源有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我国矿产资源补偿费由采矿权人缴纳,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 6.关于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规定 国家对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实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鼓励集体矿山企业开采国家指定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允许个人采挖零星分散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以及为生活自用采挖少量矿产。但是,个人不得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矿产储量规模适宜由矿山企业开采的矿产资源;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国家规定禁止个人开采的其他矿产资源。并且,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还有义务提高技术水平,提高矿产资源回收率。禁止乱挖滥采,破坏矿产资源。 第五节 森林资源保护法 一、森林资源概况 森林是指存在于一定区域内的以树木或其他木本植物为主体的植物群落,或者称为群落生态系统。森林包括林地、树木及其他林地植物。 自然界的“空调” 森林资源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林地面积、树种及木材蓄积量等的总称。它具有可再生性和易受人类开发利用的影响等特点。 二、森林资源立法 《森林法》(1998)及其实施细则、《森林防火条例》、《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城市绿化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制定年森林采伐限额暂行规定》、《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办法》等 第五节 森林资源保护法 二、森林资源保护的主要法律制度 (一)森林所有权 根据《森林法》及其他森林法规规定: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全民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经营并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集体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林木,归该单位所有;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城镇居民和职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集体或者个人承包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 (二)林业建设制度 《林林法》规定,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 植树造林和绿化是增加森林面积,提高森林覆盖率的主要途经,也是保护森林资源的主要措施之一。 1.全民植树义务。规定每年的3月12日为植树节。 2.森林覆盖率奋斗目标。全国森林覆盖率的奋斗目标为30%。 第五节 森林资源保护法 (三)森林保护的政策措施 1.实行限额采伐,鼓励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扩大森林覆盖面积。 2.根据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对集体和个人造林、育林给予经济扶持或者长期贷款。 3.提倡木材综合利用和节约使用木材,鼓励开发利用木材代用品。 4.征收育林费,专门用于造林育林。 5.煤炭、造纸等部门,按照煤炭和木浆纸张等产品的产量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专门用于营造坑木、造纸等用材林。 6.建立林业基金制度。 (四)森林采伐制度 1.按照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 2.按照国家制定统一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实行采伐,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 3.实行采伐许可制。 4.对木材的经营和监督管理。 5.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珍贵树木及其制品、衍生物。 第六节 其他资源保护法 一、海洋资源保护法 二、渔业资源保护法 三、草原资源保护法 第八章 灾害防治法 第一节 水土保持法 一、水土保持及其立法 二、水土保持的法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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