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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预授权纷案的法律思考
信用卡预授权纠纷案的法律思考
【摘 要】根据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国银联)的有关统计数据表明,近年来,预授权类交易笔数占POS机成功交易的比重呈逐年稳步上升的趋势,但占POS机交易的比重相对较低,预授权业务尚有很大的发展潜力。由于预授权业务还尚未为大众所熟知,其一般仅用于酒店宾馆类消费,而银行也未在客户开通信用卡业务时进行必要宣传,笔者在《中国银行信用卡章程》中甚至没有明确涉及预授权相关业务的条文。本文通过一信用卡预授权纠纷案例,引出关于现阶段预授权交易过程及规则的一些法律关系,并进一步分析了信用卡交易中的权利与义务关系问题。
【关键字】信用卡;预授权;信用卡预授权;信用卡纠纷
一、典型纠纷案例
谢某与工行一支行签订《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申领了卡号为427030004411xxxx牡丹贷记卡一张。在申请表申请要求中的“消费密码选择”一栏中,谢某选择“消费使用密码,输密限额0元(含)以上使用密码”。2010年8月14日,谢某通过携程公司客服电话预订了上海外滩茂悦大酒店三间江景房,入住时间为2010年8月17日至8月18日,入住天数为一天,房费为人民币2,013元(以下币种同)一间(含早餐),合计6,039元,支付方式为前台现付,付款方式为现金支付,信用卡使用类型为:担保,订单号为携程公司客服人员明确告知谢某“此订单一经确认预订成功之后您不能取消,也不能更改。如果没按照约定入住,我们将会扣除您一天的房费,一共是6,039元;如果3间房您有部分没有住,我们将扣除您没有住的每间房费2,013元。”同时,谢某同意以卡号为427030004411xxxx的牡丹贷记卡进行担保,并向携程公司客服人员提供了卡号、发卡行、信用卡有效期、信用卡CVV最后三位校验码、持卡人姓名以及持卡人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2010年8月17日,谢某致电携程公司客服人员,要求取消订单,携程公司客服人员告知其经和上海外滩茂悦大酒店协调后不同意谢某要求,当天如果不入住将会按照预订房间时的约定,扣除3间江景房房费合计6,039元。谢某遂致电工行客服热线,要求拒付,工行客服人员明确表示由于卡未作冻结,建议做挂失处理并与商户协调。2011年8月24日,谢某系争信用卡被扣划6,039元。根据牡丹贷记个人卡对帐单,该笔款项的交易类型为“预授权确认”,金额为6,039元。嗣后,由于谢某为该笔款项进行交涉,延期支付该笔款项,产生了利息和滞纳金,各方当事人确认该笔款项产生利息为101.19元,滞纳金29.78元,谢某已经向工行一支行归还上述款项合计6,169.97元。
2010年9月9日,携程公司汇划订单号金额为6,039元的款项至“外滩茂悦大酒店”账户。上海外滩茂悦大酒店认可房费已按双方协议扣除6,039元,同时载明“根据携程公司与我司的合作协议,凡携程公司提供担保的订单,在世博会期间,客人没有实际入住仍按协议收取房费”。
因协商无果,谢某一纸诉状将工行一支行和携程公司告上法庭。法院认为:上诉人谢伟在申领系争信用卡时,在申请表上明确选择“消费使用密码,输密金额0元(含)以上使用密码”。两被上诉人进行信用卡扣款,应当遵循该约定。两被上诉人在未事先告知持卡人的情况下进行“无密扣款”侵害了持卡人的财产权益,应赔偿其损失。一、被上诉人工行一支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诉人谢伟损失人民币130.97元;二、被上诉人携程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上诉人谢某其他诉讼请求。
二、案例的相关问题分析
本案是一起由信用卡预授权引发的典型案例。工行一支行与携程公司联合推出“信用卡担保”业务,并采取了“无密扣款”方式,在未事先告知持卡人扣款系采用“无密扣款”方式的情形下,工行一支行与携程公司是否存在过错,是本案的焦点所在。
在谢某与工行一支行明确约定凭密码消费的情形下,工行一支行与携程公司联合推出的信用卡担保进行“无密扣款”,存在过错,主要鉴于下述理由:1.违反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即与谢某与工行一支行申领信用卡时“消费使用密码,输密金额0元(含)以上使用密码”之约定冲突。2.同意信用卡担保不代表同意“无密扣款”。预订酒店过程中,上诉人谢某向携程公司表示同意将信用卡作为担保,并将信用卡卡号、身份证号码、校验码等告知携程公司。对持卡人谢某而言,其同意以信用卡担保的意思是明确的,但并不能得出告知上述事项就意味着授权银行和携程公司进行“无密扣款”。3.银行在联合特约商户进行信用卡支付结算方式创新的同时,应充分尊重包括知情权、财产权在内的广大持卡人权利保护。若新类型业务下信用卡扣划方式根本改变了银行与持卡人之间的事先约定,应得到持卡人的明确同意。
本案最终认定携程公司与工行一支行构成共同侵权,在于充分注意到,就邮购服务中的信用卡担保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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