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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办.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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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办

四川省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和履行,保护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桥梁、隧道、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合同包括: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类合同,包括: 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 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二)建设工程施工类合同,包括: 1、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 2、建设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包括: (1)建设单位发包的专业工程承包合同; (2)总承包企业发包的专业工程分包合同。 3、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三)建设工程服务类合同,包括: 1、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合同; 2、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 3、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4、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四)其他有关建设工程合同。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发包人是指合同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价款能力的建设单位及自然人(专业工程分包合同中为总承包人,劳务分包合同中为总承包人或专业工程承包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承包人是指合同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承包主体资格并取得法定资质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包括:勘察、设计、项目管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工程总承包、专业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企业等)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备案管理是指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当事人所订立合同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性文件规定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 第七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组织实施。 (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备案和省财政厅出资及国务院各部委核准、中央在川建设项目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合同备案,负责办理的内设机构按以下划分执行: 厅勘察设计与科学技术处负责办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类合同备案;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办理建设工程施工类合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合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备案; 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总站负责办理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备案; 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办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备案; 其他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的办理根据合同的类别、具体性质、内容,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由上述机构负责。 (二)各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和市(州)、县(市、区)财政出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具体工作,确定合同备案承办机构,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向受理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的机构备案。 第九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立“四川省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实行省、市(州)、县(市、区)三级对合同备案数据管理,服务协同,信息共享。 第十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颁发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查验施工合同备案的情况。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合同履行中发生合同争议,应以备案的合同为准。备案合同虚假的,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章 合同备案要求 第十二条 使用合同文本的要求: 合同当事人应当使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合同当事人如需要,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参照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十三条 合同内容的一般要求: (一)工程概况内容填写与工程报建内容统一,合同当事人应填写单位全称。 (二)招标发包的工程,工程名称按招标文件填写,可增加标段号。 (三)工程地点应填写详细地址。 (四)招标发包的工程,工程承包范围应与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发包范围一致。 (五)招标发包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合同工期应与投标文件承诺的一致。 (六)质量标准应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招标发包的工程应与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中质量标准一致。 (七)合同价款大写与小写一致,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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