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大量收购闲置独家精品文档,联系QQ:2885784924

非正当当事人更换理论初探.pdfVIP

  1. 1、本文档共33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非正当当事人更换理论初探论文

引 言 所谓非正当当事人,是指当事人适格有欠缺的诉讼当事人。非正当当事人与 正当当事人(即适格当事人)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在诉讼中,如果有非正当 当事人存在,会使诉讼变的没有意义,纠纷仍然得不到实际解决。对于非正当当 事人的处理方式一般有三种:一是裁定驳回起诉,二是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三是 更换非正当当事人。前两种方式的区别在于将当事人适格是作为诉讼成立要件还 是权利保护要件,不管作为何种要件,这种一刀切的方式都有其不足之处,主要 表现在为了一时的方便和安宁,将纠纷推至法院大门之外,不利于纠纷的解决, 有损于社会整体矛盾的化解机制。相比而言,更换当事人的做法有着前两种不可 比拟的优势,但是对该理论我国学者至今仍有争论,主要是针对我国立法取消有 关非正当当事人更换的规定展开的讨论,大部分的学者都认为随着对当事人概念 和对正当当事人的认识的不断更新,非正当当事人更换的做法有其合理性和可行 性,但也有学者和实务界人士对此持否定的态度。 正是有这样的争论,该问题才有研究的空间。笔者认为,在我国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新形势下,重新确立科学的非正当当事人更换理论有着重要的意义。首先, 科学的非正当当事人更换理论的确立,反映了科学的当事人理论的确立。只有将 当事人的概念界定于“纯粹的程序当事人”,区分实际诉讼当事人和适格当事人, 才会出现非正当当事人更换的可能,因为在更换中对非正当当事人的正确识别, 依赖于正当当事人的确定标准。其次,科学的非正当当事人更换理论的确立,有 利于提高诉讼效率,有利于纠纷的实际解决。最后,科学的非正当当事人更换理 论的确立,不仅不会出现传统的盲目扩大法院职权的问题,还会使法院和当事人 有一个更好的互动,符合创建和谐主义诉讼模式的目标。 我国民事诉讼法正式施行以来,我国的社会已经发生了重大的变化,民事诉 讼法也进行了修改,然而在修改的讨论中,对非正当当事人更换的关注甚微,修 改后的新民事诉讼法也未对该问题有所提及,有鉴于此,本文拟从非正当当事人 更换的合理性以及重新建构等方面,提出自己的一些建议和设想,以期对我国重 新确立非正当当事人更换理论略尽绵薄之力。 1 第1 章 非正当当事人及其处理模式 如果要进行非正当当事人更换,首先要有非正当当事人的存在,否则无更换 之缘由,所以承认非正当当事人的存在,是非正当当事人更换的前提。 1.1 非正当当事人的属性 在民事诉讼中,承认非正当当事人的存在是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民事诉讼法理 普遍认同的。在我国,关于是否存在非正当当事人以及何为非正当当事人的问题 与当事人概念的不断发展有着密切的联系。随着我国民事诉讼法学者对当事人概 念认识的不断深化,对其理解日益呈现出多元化,但现行的主流观点是承认非正 当当事人存在。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理论的传统观点,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上的 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直接 利害关系人,当事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是这一概念的基本特点。所谓的 “直接利害关系”,是指在诉讼中能够将其称为“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的主体必须是实体法律关系的主体,这一定义随着民事程序多元化和民事诉讼理 论,尤其是诉讼标的理论、诉权理论等的深入研究,已不能适应诉讼实务的需要。 因此,有些学者对传统的当事人理论进行修正,认为“传统的当事人概念已不能 反映当今的现实,应代之以新的表述,即: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上 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旨在保护民事权益,并能引 [1] 修正后的概念与传统当事人概念 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人。” 最根本的区别是,前者扩大了当事人的范围,主要是那些对争议的诉讼标的享有 管理权和支配权的人,如遗嘱执行人,清算组织,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等,虽然 他们不是实体法律关系的主体,但依此修正说同样可以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尽管如此,传统观念对当事人的狭隘的界定仍然不能很好地满足现实的发展需 要,尤其是各种新型的现代民事诉讼的出现,于是,在持传统观点的学者对当事 人概念纷纷进行修正的同时,有一种截然不同的观点悄然兴起,有学者提出了程 序当事人的概念,认为民事诉讼当事

文档评论(0)

qianqiana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版权声明书
用户编号:5132241303000003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