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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有他人股票账户资金行为之法律定性论文
Part IV: The study revelation of the case. This part mainly generalizes the qualification
of such cases. When the securities professionals transfer out or transfer in the equity fund of
shareholders in accordance with relevant documents, they have the right and status to dispose
the property of the victim.The key distinction between the crime of fraud and other crimes is
whether the dupes have the right and status to dispose the property. This section through
putting forward some legislative proposals on these issues, hope to provide a reference to deal
with such cases in the judicial practice.
Key words: the secret theft; the crime of theft; the crime of fraud; the crime of
embezzlement; the tripartite fraud
3
目 录
引 言 1
一、案件基本情况 3
(一)案由 3
(二)案情介绍 3
(三)本案分歧意见 3
(四)争议焦点 5
二、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 6
(一)对盗窃罪“秘密窃取”的解析 6
(二)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9
(三)侵占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11
三、本案的分析与结论 14
(一)伍华的行为不构成侵占罪 14
(二)伍华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16
(三)伍华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16
四、本案的研究启示 17
(一)对存在三方当事人的诈骗犯罪的认定 17
(二)对诈骗行为中交织着其他行为的犯罪的认定 20
(三)对建设和发展证券行业的各项建议 21
参考文献 24
致 谢错误!未定义书签。
1
非法占有他人股票账户资金行为之法律定性
引 言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财产性犯罪案件与日俱增。特别
是在一些新兴的市场经济领域,在发展还不完善的情况下,财产性犯罪的手段和方法也
是层出不穷。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则是司法实践中最为常见的三种财产性犯罪。由
于三种犯罪具有主客观方面不同程度的相似性,加之立法本身的滞后性、社会生活的复
杂性等因素,在司法实务工作中对此类行为作出正确的定性,则存在大量的分歧与意见。
本文所引案例系最高法院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 952 号】,该案的特殊之处在
于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看似有符合盗窃罪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秘密窃取行为,也实施
了符合诈骗罪的欺骗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同时还有侵占之嫌。本案被告人受被害人
委托买卖股票,以非法占有股票账户资金为目的实施的一系列欺骗隐瞒手段,从犯罪结
构来看,受骗者是证券营业部,受害者是委托人,且受骗者对委托人股票账户资金中的
资金安全负有管理之责并向被告人交付了股票资金。该案发生时,我国的证券业刚刚起
步,客户的资金由证券公司一家存管,只要股票账户持有者持有账户所有人的股东卡、
身份证以及账户所有人的个人账户并出示给证券营业柜台的业务人员,即可提走该股票
账户中的股票资金。而在2007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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