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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施环境下的职务犯罪侦查改革.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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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施环境下的职务犯罪侦查改革论文

目 录 前 言 1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施环境下的职务犯罪侦查改革概述 2 (一)各国有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2 (二)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产生及发展4 (三)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的主要内容和具体适用5 (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施环境下职务犯罪侦查改革的意义7 二、当前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存在与实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相适应的若干问题... 9 (一)现行侦查理念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施要求不相适应9 (二)现行侦查取证方式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施要求不相适应 10 (三)现行业绩评估方式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施要求不相适应 11 (四)现有侦查人员业务素质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施要求不相适应 12 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施环境下的职务犯罪侦查改革对策 14 (一)转变侦查理念,完善侦查模式 14 (二)改善实施环境,健全办案机制 15 (三)树立证据意识,构建证据体系 18 (四)加大科技投入,完善侦查机制20 (五)加强业务培训,提升执法水平21 结 语 23 参考文献 24 致 谢 错误!未定义书签。 1 前 言 目前,我国反腐败斗争形势十分严峻。从近年来查处案件的情况分析,职务犯罪总 体趋势明显朝着案件数量越来越多,涉案金额不断增大,涉及范围日益变广,犯罪手段 愈加隐蔽的方向发展,造成的危害后果也日趋严重。与此同时,我党反对腐败的决心愈 加坚定,将反腐败上升至关乎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重要政治高度,明确要求始终保持惩 治腐败的高压态势。然而,因刑讯逼供导致的冤假错案屡屡在新闻媒体上曝光,司法人 权保护问题引起了社会各阶层的广泛关注。有鉴于此,2012 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本文在分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内容的基础上,剖析当前职务犯 罪侦查工作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相适应的若干问题,提出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施环 境下,应采取转变侦查理念、健全办案机制、规范侦查行为以及提升侦查水平等措施来 加快职务犯罪侦查改革。 1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施环境下的职务犯罪侦查改革概述 (一)各国有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指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非法行为取得的证据在刑事审判 1 中予以排除的规则。该规则于20 世纪初产生于美国,后来逐渐为英国、德国等法治国 家所借鉴。研究这些先进国家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利于我们“取其精华”并“为我所 用”。 美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早于 1914 年威克斯案件而产生,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制 定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即“威克斯规则”最初在联邦司法系统中予以适用。1961 年马普 案件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进一步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亦即“马普规则”,并将其 推行到各州。在1963 年米兰达案件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确立“沉默权规则”,亦即“米 兰达规则”。“米兰达规则”要求,凡是违反该规则获得的被讯问人的供词必须排除,由 此美国建立起系统完整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体系。在随后的不断发展与完善中,因违反 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关于正当程序条款而获得的证据也被纳入排除对象之列。根据该 修正案规定:“任何一州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者财产。” 2例如,警察以长时间连续讯问、威胁、引诱、欺骗等变相方法获得嫌疑人和被告人供 述,则该供述将被以违反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为由予以排除。英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 要集中规定在 1984 年的《警察与刑事证据法》中。在英国,因为仅凭嫌疑人和被告人 的口供就可以定罪,所以法官对待口供十分慎重。英国 1912 年首次制定《法官规则》 明确规定,在询问犯罪嫌疑人之前必须要告知其如下权利:“你有权保持沉默,你可以 3 不说任何话”,如果警察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取得的证词有可能被法庭排除。德国作为 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其法律制度对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均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因此对 德国有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考察显得尤为重要。德国刑事诉讼法中有关非法证据排除 1《刑事司法百科全书》(Encyclopedia of Crime and Justice), Free P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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