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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与证.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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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与证

第七章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与证明 第一节 民事诉讼证据 一、民事证据的含义与特征 (一)民事证据的含义 1、民事证据的概念 民事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事实,也是法院认定有争议的案件事实的根据。;2、证据与证据材料 证据材料,是指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或者法院依职权收集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材料。 3、证据的功能 (1)证据是科学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 (2)证据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 (3)证据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二)证据的特征 1、客观性 客观性是指民事诉讼证据本身必须是客观的,真实的,而不是想象的,虚构的,捏造的。 2、关联性 关联性又称相关性,是指证据必须与待证的案件事实存在一定的联系。 (1)直接联系与间接联系 (2)肯定联系与否定联系;3、合法性 合法性是指证据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收集和提供,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1)收集证据的合法性。 (2)证据形式的合法性。 (3)证据材料转化为诉讼证据的合法性。 ;二、民事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一)证据能力 1、证据能力的含义 证据能力,是指一定的证据材料作为诉讼证据的法律上的资格,又称证据资格。 2、是否具有证据能力,要由法律作出规定或者由最高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判例来确定。;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1)1995年之前的中国实践 A、以违法手段取得的实物证据,如潜入对方当事人家中或办公室取得的物证,偷看并复印他人日记而获得的书证。 B、一方当事人为了获取对方当事人在公开场合、在法庭上不愿说出和承认的事实或者是为了将对方当事人正在实施的侵害自己合法权益行为记录下来,在事先未告知对方的情况下,将对方的谈话或行为进行录音、录像。;(2)1995年最高法院《批复》初步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1995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则请示,作出了《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该《批复》认为:“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根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A、《批复》产生的背景: 当事人举证的强化;科学技术的进步致使偷录偷拍行为盛行;程序正义观念的强化。 B、该《批复》实施的效果: 影响了实体公正的实现,不利于保护合法的民事权益;放纵了违法行为人,与公众的正义感相抵触;对当事人制作视听资料提出了不切合实际的要求。;(3)《民事证据规定》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民事证据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A、《民事证据规定》提出了新的民事诉讼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与《批复》相比,新标准更为合理,非法证据的范围也大为缩小。 B、新标准仍然只是一个相对明确的判断标准,其中仍有或明或暗部分。 “合法权益”的界定问题? “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界定问题?;(三)证明力 1、证明力的概念 证据的证明力,是指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明程度。 2、法定证据原则 (1)法定证据原则含义 法定证据制度,是指法律预先规定各种证据的证明力,法官只能机械地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来衡量证据的可靠程度,并作出判断结论,而不能按照自己的认识来分析和判断证据的制度。;(2)法定证据原则的特点 A、“向审判程序转向对事实进行理性调查迈进了一大步”(梅里曼语)。 B、对法官裁判的恣意形成有力的限制,并且有助于统一规范法官审判活动。 C、法定证据制度的出现反映了君主专制的中央极权政治的要求。;(3)法定证据原则的局限 A、过分形式化缺乏灵活性,否定了法官的主观能动性。 B、将审理某些案件的局部经验提升为适用于一切案件的普遍规则。 C、法定证据制度和刑讯逼供联系在一起,强化了这种野蛮的采证方法,成为封建司法专横的象征。;3、自由心证原则 (1)自由心证原则的含义 自由心证制度,是指证据的取舍及其证明力,由法官根据自己的理性和良心自由判断,形成确信并依此认定案情的一种证据制度。;(2)自由心证原则的产生 1808年的《法国刑事诉讼法典》,该法典第342条规定:“法律不要求陪审法官报告他们确信的方法,法律不给他们预定一些规则,使他们必须按照这些规则来决定,是不是完全和充分,法律可规定的是要他们集中精神,在自己良心的深处探求对所提出的反对被告人的证据和对被告人的辩护手段在自己理性里发生什么印象……法律只向他们提出一个所能概括他们职务上全部尺度的问题:‘你们真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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