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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危险化学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学习辅导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学习辅导;一、实施办法及细则概况二、实施细则主要内容三、附件说明四、当前许可存在主要问题;一、实施办法及细则概况;2.体现了有关法律法规内容
中介机构要求;登记;安全标签和安全技术说明书。
3.固化行之有效的危化安全管理经验
国发〔2010〕23号;标准化;溶剂回收;专用术语。
4.具体明确委托工作范围及要求
涉及剧毒品禁止委托;危险化工工艺和重点监管品种不得委托县级;;5.加大违法违规成本,强化权威
原《办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修订后《办法》规定,“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暂扣期满仍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原《办法》中,企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它欺骗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修订后《办法》规定,“自实施机关撤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之日起3年内,该企业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办法》中的浙江元素
1.许可范围:溶剂回收企业。
2.许可条件:石油化工企业除符合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同一厂区内的设备、设施及建(构)筑物的布置必须适用同一标准的规定 ;化工自动化和紧急停车系统;人员从业条件。
3.免审查条件:二级以上安全标准化
4.许可证格式:许可日期;(一)实施细则概况;二是全面细化执行《实施办法》存在一些需要进一步细化的问题
《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七条明确了“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内容,但怎样委托、委托内容等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
《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能够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三是明确和规范许可工作程序
《实施办法》对许可证核发工作程序性内容设定较少。
突出“属地监管”原则落实不够,地方安监部门结合日常监管掌握情况,明确当地意见。
《行政许可法》的“便利原则”没有充分体现。为行政相对人在申请过程中提供工作提供(资料寄送等)。 ;四是结合我省实际的需要
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过程中积累了一定的工作经验 ;(表式、回避制度)
行政许可工作信息化和电子监察 ;
安全评价报告有效期限设定 ;
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完善 。;2.实施细则概况
共六章五十七条,共8700余字;比《实施办法》少一章多200字左右。
定性为试行。
附带六个表式。
公布时间2012年2月9日,正式施行时间为2012年3月10日。
2012年2月10日已报省法制办审查备案。;
3.制定过程遵循的原则
依法行政原则;
属地监管原则;
明确责任原则;
可操作性原则;
方便企业原则;
结合实际原则。;二、实施细则主要内容;2.细则效力(调整对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
具体包括生产的最终产品(含副产)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将纯度较低的化学品提纯至纯度较高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充装(分装)危险化学品且以充装(分装)单位名义生产销售的企业;
下属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单位)且工商注册登记经营范围包括危险化学品的资产管理型(集团)企业。
对经有资质单位鉴定具有危险化学品特性的化学品,且符合危险化学品目录举例范围的,应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3.许可工作原则
实行企业申请、属地监管的原则。
省局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
安全生产许可证现场审查工作原则上委托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也可委托部分较大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
受委托单位对其审查负责。 ;(二)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细则对实施办法规定的内容进行了细化和明确:
1.第十条,结合《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明确了“建设项目的重大危险源辨识工作应当在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前完成 ”和“严格落实相应的管理、监控等措施。”
2.第十一条,把《实施办法》的“足够”,依照《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和有关文件细化为“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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