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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职业道讲义1
人民陪审员职业道德讲义大家好,我叫 ,非常高兴今天能够和大家在一起学习和探讨关于人民陪审员方面的一些知识,由于本人年龄、工作阅历有限,讲的不到位的地方还请大家多批评、多指教。今天我们要探讨的课题是《人民陪审员应该具备怎样的职业道德?》。在解答这个问题之前,我想先和大家共同了解一下什么是人民陪审员,做一名人民陪审员需要什么条件,人民陪审员在维护司法公正方面究竟发挥了什么作用,具有什么意义。一、人民陪审员定义那么究竟什么是人民陪审员?有的人说:“今天我们在座的就是人民陪审员”的确!在座的大家就是人民陪审员,那为什么大家就能当人民陪审员,而别人就不能,或者说是不是我们在大街上随便拉一个人,就可以说他是人民陪审员!答案当然是否定的,那么为什么答案是否定的?在弄明白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简单的回顾一下陪审制度发展的历史。公元1066年,也就是九百多年前,法国有一个公爵叫威廉,后来他当上了英国国王,在他成为英国国王以后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其中就包括针对土地的调查改革,这个调查改革有一个核心要求,就是在调查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当地居民关于土地问题的意见和建议。这些居民具有一些共同特点:他们熟悉当地情况,具备辨别能力,能够反映群众心声,可以说这些居民就是人类历史上最早的陪审员,当然那个时候可能还没有“陪审员”这种称呼,我们称他们为陪审员雏形。一直到公元1164年,也就是威廉国王死了大约八十多年以后,罗马帝国出现了一位国王,叫亨利二世,在他当国王以后,颁布了一部诏令,叫《克拉灵顿诏令》,这个《诏令》正式确立了陪审团制度,这就是人类历史上最早的陪审团制度。在这个制度里面规定,所有法官在审理土地纠纷案件和重大刑事案件时,应该找12名了解案情的当地居民组成陪审团,所有陪审团成员,也就是我们所说的陪审员,有义务就案情及被告人是否有罪宣誓作证。公元1166年,罗马帝国就《克拉灵顿诏令》再次进行了完善和修订,规定在凶杀、抢劫、伪造货币、纵火案中,必须由陪审团向法庭提出控告,并证明犯罪事实。之后又经过长时期的发展,在不同的时期和不同的法律传统、文化影响下,陪审制度又经历了多次的变化,现在相对稳定的存在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在我国,陪审制度曾有过辉煌的历史,近代的陪审制度最早出现在清朝末年。当时清政府受到国内外的压力,被迫修改律法,此时,清朝部分思想比较先进的官员主张效仿西方,实行陪审制度。公元1906年,清朝政府编成《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这是陪审制度理念第一次出现在中国律法当中。该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凡陪审员有助公堂秉公执法,与刑事无屈抑,与民事使审判公直之责任。”,这句话的意思就是说,凡是有助于官老爷秉公执法的人,和刑事案件只要没有什么瓜葛和牵扯的人,就可以行使审判的职责,在《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中还规定了陪审员的资格、责任、产生办法以及陪审制度。确定凡年龄在21岁至65岁的男子;退休的文武官员、商人、士人、教习、学堂卒业者、地主、房主等都可以做陪审员,虽然该法对陪审制度规定得较为详细,但该法最终因重重阻力而并未正式颁行。公元1932年,中国共产党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该《条例》规定:中央苏区建立各级裁判部,下设刑事、民事、劳动法庭,以裁判员为主审,另由工会、农会推选的两名陪审员一起组成法庭。此外,该《条例》还规定了陪审员的地位、各级法院的组成人员、产生的条件、陪审员的回避以及陪审员具体参加法庭审判的要求原则等,可以说该《条例》就是我党早期的人民陪审制度条例。抗日战争时期,各革命根据地,针对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人民陪审制度作了相应的完善和修改,规定“除反革命案件外,一切民事、刑事案件都实行陪审制。陪审员由工会、农会、青年会等群众团体选出,有的案件还临时邀请群众代表陪审并行使和审判员同等的权利。一般都规定陪审员由抗日群众团体互推产生,列席审判以3人为限。陪审员列席时可以对案件就法律上、事实上的问题陈述意见,提出问题,陪审员还可以对法庭的判决提出自己的意见,如果庭长未采纳必须说明理由。在解放战争时期,为配合土地改革,各解放区在乡村普遍建立人民法庭,一般分为区、村两级,大多数地区由区、村农民代表大会、农民大会选举审判委员会,并由县、区政府委派干部参加审判委员会;有的采用由县人民法院派出审判员与当地农民代表组成合议庭分区巡回的方式执行审判。解放后,国家就人民陪审制度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在195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中规定:“为方便人民参与审判,人民法院应视案件性质实行人民陪审制”。同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明确规定了适用人民陪审的案件范围。1954年正式颁布人民法院组织法又将该范围具体化,即:“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但是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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