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表培训(姜杨).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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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表培训(姜杨)

山东省网上申报平台登陆 登陆地址: 8:8080/ 网通 41:8080/ 电信 纳税人识别号为为企业税务登记号码 初始密码为666666 注意:一般纳税人进行网上申报时需要先上传财务报表。 一、概述 主要内容 一、简介纳税申报资料种类 二、简介纳税申报前期注意事项 三、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及其附表 主要是申报表的填写 二、政策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3号的要求, 营改增实施后,增值税纳税人应按照本公告规定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 二、政策规定 二、政策规定 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包括: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二、政策规定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明细);(可不填写) (5)《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新增    (6)《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二、政策规定 纳税申报其他资料 1.已开具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存根联; 2.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 3.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铁路运费结算单据的复印件; 二、政策规定 4.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代扣代缴增值税的税收缴款凭证及其清单,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5.已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 6.应税服务扣除项目的合法凭证及其清单; 7.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为必报资料。 纳税申报其他资料的报备要求由省局确定 二、政策规定 纳税申报前期工作注意事项 一、关于即征即退 有按税法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的,必须到国税机关办理税收优惠政策备案进行相关系统信息维护后,才能进行该业务的申报 税收优惠具体项目—即征即退 即征即退的规定:即征即退是由税务机关先足额征收增值税,再将已征的全部或部分增值税税款由税务部门定期退还给纳税人。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照常计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按照试点过渡政策,下列项目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1、优惠政策: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照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1)基本规定: ①该项优惠政策仅适用于从事原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广告服务除外)范围内业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单位应当分别核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项优惠政策。 ②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③ “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允许将精神残疾人员计入残疾人人数享受本条税收优惠政策,仅限于工疗机构等适合安置精神残疾人就业的单位。 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④安置残疾人单位既符合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又符合其他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可同时享受多项增值税优惠政策,但年度申请退还增值税总额不得超过本年度内应纳增值税总额。(总局2011年第60号公告) ⑤所述“单位”是指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⑥单位安置的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及有关规定的劳动年龄的残疾人,不列入本项规定中的安置比例及退税限额计算。 ⑦按月计算实际安置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平均比例,本月平均比例未达到要求的,暂停其本月相应的税收优惠。在一个年度内累计三个月平均比例未达到要求的,取消其次年度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优惠政策 (2)申请条件: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过民政部门的认定后,可申请享受本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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