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民法分论作业答案选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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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民法分论作业答案选做

《民法分论》作业 1.试述物权平等原则。 物权平等原则,即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原则,是指平等保护各种物权不受侵犯的原则。《物权法》第4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2.试述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都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合同任意设立。《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一,物权必须由法律设立而不得由当事人随意创设。第二,物权内容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不符的物权,也不得基于其合意自由决定物权的内容。第三,物权的效力必须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合意加以设立。第四,物权的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规定,不得由当事人随意确定。 3.试述物权限制原则。 物权限制原则,即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物权法》第7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4.试述物权的优先效力。 物权的优先效力,又称为物权的优先权,是指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和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的效力。 一、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1、在同一物,既有物权,又有债权时,则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2、在债权人依破产程序或强制执行程序行使其债权时,作为债务人财产的物上存在他人的物权时,该物优先于一般债权人的债权。3、物权优先于债权是一般规则,但存在法律特别规定的例外情况,如“买卖不破租赁”。 二、先物权优先于后物权的效力。物权对于物的直接支配性与排他性特征,决定了确定物权相互之间效力的基本规则是:以物权设立的时间先后顺序决定其效力。先物权的优先效力:1、优先享受其权利。2、先设立的物权压制后设立的物权。 先成立的物权一般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但也有例外:1、限制物权优先于所有权。2、法律明确规定特使的顺序时,不适用此项原则。3、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发生在后的某些物权有优先于发生在前的某些物权的效力。 5.所有权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一、全面性。所有权的全面性,又称为所有权的全面性。所有人对于所有物,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可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全面的支配。故学理上所有权被称为全面的支配权,他物权称为一面的支配权或限制物权。所有权是一切限制物权的基础。 二、整体性。所有权对其客体,虽然有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等各种支配权能,但并非说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各种权能的量的集合就构成所有权。所有权是一个整体性的权利。所有权的整体性特征决定了所有权本身不得在内容或时间上加以分割。 三、弹力性。所有权既然具有整体性,则其内容可自由伸缩,学理上称为所有权的虚有化或空虚所有权。所有权虽然因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的设立,其实质内容受到限制,但所有权仍不失其整体性,一旦所设立的他物权限制消灭,所有权当然立即恢复到全面支配的圆满状态,这称为所有权的弹力性,或称归一性、伸缩性。 四、永久性。所有权随客体的存在而永久存在,不得预定其存续期间,不因时效而消灭,这就是所谓的所有权的永久性或恒久性。所有权除因客体灭失、取得时效、所有人抛弃以及其他事由而消灭外,以永久存续为其本质。 6.我国民法上债的发生原因有哪些? 债的根据,即债的发生原因,是指引起债产生的法律事实,包括事实和行为两类。 一、合同。合同,又称为契约,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基于合同而发生的债是合同之债。在日常生活中,通过订立合同获得各种资源,是人们为满足生产、生活需要而进行经济交往的最主要的手段,故而合同是产生债的最常见的原因,合同之债是最常见的债的形式。 二、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依据,使他人遭受损失而取得的利益。不当得利一旦发生,其利益所有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不应得之利益;而不当得利人则同时负有返还义务。这种权利义务关系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成为不当得利之债。 三、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的事实。无因管理的管理人既无法定义务,又未受本人所托,但已经管理他人事务,就必须妥善管理,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并及时通知本人,管理事务结束时,还应向本人报告和清算;而本人应当清偿管理人在管理过程中的支出的必要费用、损失等,从而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产生无因管理之债。 四、侵权行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给他人造成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侵权行为一经发生,侵权人即负有赔偿受害人损失的义务,而受害人则享有请求侵权人赔偿这种损失的权利。这种由侵权行为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债的关系,即侵权行为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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