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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制度存废研究
中文摘要
监视居住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五种强制措施之一,自监视居住被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以来,由于立法上的不完善,监视居住存在过很多的问题。而其存废问题也引起了很多学者的争议,但监视居住作为我国的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强制措施,作为一种应时代而生的正在成长和完善的制度,在现阶段,它本身还有着其他强制措施所不可替代的作用和价值。本文从正反两方面比较分析得出,这种制度的存在利大于弊,应当给予保留。并且,将监视居住制度放在实践中去,不断的总结和检验,最终使其更加完善的为我国司法机关所用,同时,这也是保障人权,实现法制文明的需要和体现。
关 键 词 :监视居住,缺陷,存废,完善措施
English Abstract
Residential surveillance under Chinas Criminal Procedure Law is one of five compulsory measures. Since the surveillance law in the form of living is established,because of inadequate legislation, monitoring, there is a lot of problems living. Its retention of many scholars also caused controversy. However, residential surveillance, as a country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criminal coercive measures, as a growing and improving health system, at the present stage, There are other of its own measures of the irreplaceable role and value. From the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both positive and negative come, the existence of such a system more good than harm, should be retained. And, Residential surveillance system will be put in practice, constantly sum up and testing, ultimately make it more perfect by the use of Chinas judiciary, At the same time, This is also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realization of the rule of law and reflect the needs of civilization.
Keywords : Residential surveillance,Defect ,Abolition ,Perfect measures
监视居住的概况
监视居住,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非羁押性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依法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活动区域予以限制,以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或妨碍刑事诉讼的一种特殊手段。
必威体育精装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监视居住。解除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三)、监视居住的执行地点不明确。对具体的执行地点没有明确的说明,存在立法上的不确定,导致了司法实践中执行机关没有统一的参照标准,存在不知道如何操作,违法操作等问题,对“固定场所”和“指定居所”存在多种不同的理解,这使得各地方执行机关对其决定的被监视居住人活动范围的大小也有所不同,这就可能出现两种情况:1、监视居住的范围过宽导致没有发挥监视居住的内在价值。2、监视居住的范围过窄,甚至于在实践中出现这种情况,就是把被监视居住人放在劳改所,看管室或者在宾馆的房间里看管起来不得出门半步的变相羁押。
(四)、监视居住的规定忽略了对第三者权利的保护。我国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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