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材加工业专项整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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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材加工业专项整治

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石材加工业 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的通知 为加强我市石材加工业职业卫生管理,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部门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通过综合治理,使石材加工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得到有效的控制,保护劳动者健康和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大连市石材加工业职业卫生管理规定(试行)》(大安协调〔2013〕35号),结合我市石材加工业实际情况,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石材加工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 一、整治对象 整治全市范围内石材加工业包括建筑装饰用石开采、石材加工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 建筑用石开采指通常在采石场切制加工各种纪念碑及建筑用石料的活动。 石材加工又称建筑用石加工,指用于建筑、筑路、墓地及其他用途的大理石、花岗岩等石材的切割、成形和修饰活动。 二、工作目标 通过治理切实落实石材加工企业职业危害管理主体责任,提高职业危害防治水平,有效遏制职业危害事故发生,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三、整治内容 按《大连市石材加工业职业卫生管理规定》(见附件一)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相关内容进行专项整治。 四、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3月11日-3月17日)   各乡镇、街道办、工业园区安监站要认真组织,对辖区内石材加工行业企业基本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切实摸清企业底数,掌握企业职业危害现状,并于3月28日前将本辖区的石材加工行业企业基本情况(见附件二)报安监局职业卫生科,联系人:王永刚、刘国庆 电话(传真)并指导辖区企业按相关要求全面开展专项整治。。   (二)自查整改阶段(3月18日—3月25日)   各有关企业要严格按照《大连市石材加工业职业卫生管理规定(试行)》的要求,认真进行自查,对发现的问题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整改措施、责任人和时间节点。要加大资金投入进行职业危害治理和防护设施改造,提高职业危害防控水平。对未组织进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的要主动完成申报备案,对未按规定开展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和现状评价的,要及时联系市安监局职业卫生科,开展一年一次检测和三年一次现状评价。   (三)执法检查阶段(3月26—4月6) 市安监局将在企业自查自纠的基础上,深入企业开展职业健康执法检查工作,督促各企业开展建设项目职业危害“三同时”审查、职业危害申报备案、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和现状评价。对不依法开展专项整治或经整改仍达不到国家标准要求的相关企业,将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四)总结阶段(4月7-4月17日)   各乡镇、街道办、工业园区安监站要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于4月16日前上报安监局职业卫生科,届时市安监局将汇总各单位专项治理工作经验和成效,对工作不力、走过场、治理效果不明显的予以通报,并纳入本年度工作考核。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乡镇安监站要充分认识石材加工职业病危害的严重性和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加强组织领导,突出工作重点,细化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精心组织,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切实保障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益。   (二)加强宣传,广泛发动 各乡镇安监站要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先进典型,曝光落后企业;要充分调动广大从业人员参与的积极性,加大群众监督力度,为专项整治工作创建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严格执法,规范管理   一是要督促指导各有关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开展职业危害自查自纠工作,尽快提升防护水平,遏制职业危害事故发生;二是要严格执法,对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大连市石材加工业职业卫生管理规定(试行)》的,必须严厉追究,依法严肃查处;三是要督促企业从业人员参加市局组织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提高广大从业人员的防护技能和自我保护意识,尤其要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参加职业健康管理资格培训,提高其法律意识和管理水平。   (四)加强研究,立足长效 要以专项治理为契机,全面掌握本辖区石材加工行业职业危害和职业卫生监管基础数据;要建立信息工作机制,明确联系人,定期进行信息统计分析和上报;在整治过程中如发现重大案情和存在突出矛盾问题,要及时沟通联系,以便及时化解矛盾,确保社会稳定。  附件一:大连市石材加工业职业卫生管理规定(试行)  附件二:石材加工行业企业基本情况统计表 附件二: 石材加工行业企业基本情况统计表 序号 单位名称 工作场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劳动者人数 年产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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