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专题 债权总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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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专题 债权总论

一、债的概述 (一)债的概念和特征 1、债的概念 现代民法中的债是指一种法律关系。一般认为,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我国《民法通则》第84条第1款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含义: (1)债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债是民事主体之间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因而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 (2)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3)债是特定当事人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4)债是按照合同或者法律规定而发生的法律关系 (二)债的要素 债的要素,是指构成债的要件或成分。作为要素,是债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否则就不能成为债。债作为一种法律关系,其要素包括主体、内容与客体三要素 (三)债的发生原因 债的发生原因,又称债的发生根据。债的发生是指债的关系的原始发生,如果债权债务已经发生,而由于债权让与或债务主体变更,则不是债的发生而是债的移转。 双务合同履行的抗辩权,是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在无先后履行顺序时,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之权 构成要件 1、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 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不安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接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 案情:孙某为与他人合伙经营服装生意,于3月12日向许某借款1.5万元,约定借期6个月。孙某为许某出具了欠条。孙某用此欠款与他人合伙倒卖旧服装,被工商机关查获,旧服装被全部没收,并每人罚款1万元。孙某为翻本,竭尽所有财产再次经营服装生意,又亏损,至还款期届满,已经无支付能力。许某多次催要,孙某无法清偿欠款。某日,许某又向孙某催债,恰有姜某找孙某还款,孙某连忙将话岔开,进行掩饰。许某经了解,原来孙某数年前曾借给姜某1万元作经营资金,现在本息已达到2万元。姜某准备归还孙某该借款本息,但孙某认为收回这2万元也要还债,让姜某暂时不要归还。一年后,孙某仍无归还许某借款的意思,许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孙某以此款清偿债务。 债权人的撤销权 概念:债权人的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积极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条件 : 客观要件:撤销权成立的客观要件为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 主观要件: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是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 (一)概念与特征 债的担保,是指法律为保证特定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特别规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特定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实现权利的制度。 债的担保一般具有平等性、自愿性及从属性的特点。 (二)债的担保形式 概念:保证是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作保证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 保证合同: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书面合同 保证方式: 一般保证(保证人负补充责任)与连带保证(保证人负连带责任) 单独保证与共同保证 按份保证和连带保证 概念: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为确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另一方的一定款项。 定金合同的成立条件: (1)以主合同有效为前提。 (2)有书面定金合同,写明“定金”。 (3)实际交付。《担保法》第90条规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4)须在法定数额内约定。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的20%,超过部分无效。 (一)债的消灭概念 债的消灭,又称为债的终止,是指债的关系当事人双方间的权利义务于客观上已不复存在。 (二)债的消灭原因 债的消灭的原因,是指能够引起债的消灭的法律事实。没有消灭的原因,债就不能消灭。 作业题 1、试述债的概念、特征和要素(P360-366) 2、简述债的适当履行的基本要求(P383-385) 3、简述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成立的条件(P394、P397) 4、简述定金的概念、成立及效力(P408-409) 二、债的履行 (一)债的履行概念 债的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履行其义务 债的履行有以下含义: 1、债的履行是债务人所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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