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从业资格培训——新《统计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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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从业资格培训——新《统计法》

认真学习贯彻新统计法 全面推进依法统计 一、《统计法》修订的大背景 统计工作面临的形势: 机遇与挑战并存,重视、支持和批评、责难同在;发展机遇期和矛盾突显期同时。 统计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日益增强: ——统计是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 ——统计对引导和促进科学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统计是体现政府公信力的重要方面。 中国统计工作两个独一无二的特点 其一,统计职能发生深刻变化,前所未有、独一无二: ——“温度计”、“化验单” ——“咨询书”、“诊断书” ——“成绩单”、“政绩单”。 政府统计的职能、任务由各国的法律加以确定,差异很大。 其二,统计需求结构独特,前所未有,独一无二: ——需求内容多,需求变化快,需求时效强; ——需求结构独特:需求主体多,对同样统计内容(指标)的多层次需求结构。 两把“双刃剑”,造成的负面影响: 1. 大大增加了统计工作难度; 2. 严重制约了统计改革:统计制度方法改革、统计管理体制改革 3.影响统计数据质量的提高:实用主义地对待、取舍、使用统计数据的现象越来越严重,统计数据质量面临极大挑战。 全国人大统计执法检查报告明确指出,统计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统计法制意识淡薄,统计作假比较严重; 2. 现行统计体制抗干扰能力差,统计部门综合协调弱; 3. 有些统计制度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影响数据的准确性; 4.统计基础薄弱,基层统计负担重。 全国人大统计执法检查报告明确指出:“统计工作的内外环境都发生了较大变化,统计法的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当前情况。当前统计工作面临的一些问题和矛盾,许多都与统计法规定不够完善有关。建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加快统计法的修改。” 中国青年报社调中心通过益派市场调查公司进行的一项2879人参加的调查显示,72.7%的人“关注”统计法的修改;83.4%的人认为统计领域存在的最大问题是,虚报、瞒报、杜撰统计数据。60.2%的人支持建立国家统计问责机制。 二、政府统计及其法律特性 统计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政府统计活动中形成的各种关系。 新《统计法》明确规定: ——本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 ——民间统计调查活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政府统计的性质:行政管理活动 政府统计的基本特征: 1.实施主体的特定性:一般是行政主体 2.依法开展:统计调查项目依法设定 3.具有强制性:义务性、无偿性 4.调查结果的公共性:统计成果是社会公共产品 美国联邦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程序 1.有关部门提交“统计调查项目计划建议书” 2.白宫预算与管理办公室(OMB)与申报部门非正式沟通 3.OBM通过《联邦公报》公示,60天 4.申报部门根据公示意见修订方案 5.OBM第2次公示,30天 6.OBM正式审查方案,一般60天 7.OBM做出审查决定 8.将“通过”的调查项目送国会讨论批准 9.总统签字生效,开始实施 政府统计与民间统计的区别 民间统计: 政府统计: 民事活动 行政活动   非特定实施主体 国家机关  不违反法律即可实施 严格依法设定  自愿性或非义务性 强制性  调查结果属特定主体 社会公共产品 三、《统计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完善了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制度 1、调整了项目分类(第11条) 2、规范了审批主体(第12条):着力解决 “自己制定、自己审批”的问题 3、明确了审批条件(第13条):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的审查标准 4、设定了法律责任(第38条) ——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报国务院审批或备案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报国家统计局审批或备案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统计系统的,报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有关部门的,报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二)明确了统计调查制度的法律地位 新统计法第14条: 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同时制定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并一并报经审批或备案 统计调查制度应当对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对象、调查组织方式、调查表式、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等作出规定。 统计调查制度属于技术性法律规范,对调查实施机关、调查对象都有强制性、约束力。 “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或原备案机关备案。”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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