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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计量审查规范-正文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规范 JJF1356-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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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JF1356的依据-《节能法》
2007年10月,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二十七条规定:
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
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对各类能源的消费实行分类统计,并确保能源消费统计数据真实、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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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JF1356的依据-GB17167
2006年6月,国家质检总局发布GB17167-2006《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其中:4.3.2、4.3.3、4.3.4、4.3.5、4.3.8条款,是强制性条款;其余是推荐性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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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JF1356的依据-《监督办法》
2010年9月,国家质检总局发布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规定: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使用,计量数据管理以及能源计量工作人员配备和培训等能源计量工作情况开展定期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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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JF1356的出台及审查工作安排
2012年9月,国家质检总局发布《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规范》,自2012年11月3日起实施。
2012年11月5日,国家总局在南京召开师资培训会。
2012年12月10日,国家质检总局下发《质检总局关于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工作的通知》
2012年11月18日,省质监局在太原召开全省重点用能单位宣贯会。
2013年4月27日,山西省质监局下发“晋质监局发【2013】144号”《关于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工作的通知》
2013年5月21日,省质监局在大同召开全省能源计量审查员培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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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解决的问题
解决了能源计量审查的内容和依据;
确定了能源计量审查的主体;
为节约能源法、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实施处罚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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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计量审查法律责任
据《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四条等进行处罚——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或者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未能接受能源计量专业知识培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万以上三万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拒绝、阻碍能源计量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一万以上三万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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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总体内容介绍
规范内容分为四部分:
第一部分,《规范》引言、范围、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除引言外,包括1-3章。
第二部分,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要求。包括能源计量管理(第4章)、能源计量人员(第5章)、能源计量器具(第6章)、能源计量数据(第7章)、自查与整改(第8章)等五章内容,是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能源计量工作的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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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总体内容介绍
第三部分,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要求,即第9章。从为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开展能源计量监管提供技术依据的角度,对能源计量审查原则、审查组织、审查方式、审查程序、审查结果处理等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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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内容总体介绍
第四部分,附录。包括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要求(附录A)、能源计量管理用表(附录B)、能源计量审查记录表(附录C)、能源计量审查报告(附录D),四方面工作要求和表格样式,各种与规范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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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适用范围和对象
本规范规定了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必须满足的条件,以及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的程序和方法。
本规范适用于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的审查,非重点用能单位的审查可参照进行。
本规范所称能源,指煤炭、原油、天然气、焦炭、煤气、电能、热力、成品油、液化石油气、生物质能和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以及蒸汽、热水、水等载能工质。(GB17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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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计量范围
能源计量范围包括:
1) 输入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和用能设备的能源及载能工质;
2) 输出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和用能设备的能源及载能工质;
3) 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和用能设备使用(消耗)的能源及载能工质;
4) 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和用能设备自产的能源及载能工质;
5) 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和用能设备可回收利用的余能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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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引用文件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GB/T2589-2008《综合能耗计算通则》
GB/T15316-2009《节能监测技术通则》
GB17167-2006《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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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术语和定义
能源计量审查
用能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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