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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与患者的合法权益 钦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苏纯 一、医疗纠纷的概念及法律关系 广义:医疗相对人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不满意而引发的医疗争议。(不以是否存在医疗违法行为前提,也不一定以追究医方的法律责任为目的)。 狭义:医疗相对人认为医疗机构存在有医疗违法或违规行为并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人身、财产等)已经由此受到损害而提起的争议;以追究医疗机构因存有法律意义上的过错而承担相应责任(民事、行政、刑事)为目的。 通常所说的纠纷多指狭义的纠纷。 医疗纠纷的法律关系: 主体: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医疗相对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 内容:指医患主体之间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 的义务。权利,主体有权实施一定的行 为或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 义务,源于法律的规定,表现为作为或 不作为两种形式。 客体:为医患双方依法享有的民事权益,即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所保护的民事权 益。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侵权责任法》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二、患者的合法权益 《侵权责任法》第二、三、四、五条所规定的民事权益及索赔请求保护与要求惩戒的权利。当“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受到侵害时,有要求侵权人承担责任,及“先民后刑”的权利。 权利是法学的一个基本概念 权利是指人们在法律和道德允许的范围内应该享受的利益。 作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了解患者享有那些权利,这往往是医务人员应尽的义务,同时也便于履行医疗服务合同,对改善医患关系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医疗保障权 我国《宪法》第54条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医疗保障权包含社会成员的生命与健康有权得到社会的必要保障,政府为此应当制定相关的政策、法规,通过社会建立基本的医疗保障体制和有效的运行机制,以保证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能享有卫生保健。 (二)生命健康权 ?我国《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生命权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 健康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身体健康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 公民的生命和健康非经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随意剥夺。 患者有权维护自己身体组织的完整和器官的正常机能。 (三)受到尊重和隐私保护权 《执业医师法》第22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要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护士管理办法》第24条规定,护士在执业中得悉就医者的隐私,不得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就是说,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过程中,不能因年龄、病种、社会地位、经济状况等因素受到歧视或不公正待遇,患者享有受到尊重的权利。医师和其他医务人员未经病人或其家属同意,不得向他人披露病人的病情。 (四)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隐私权的内容是非常广泛的,它包括了公民个人的私人活动、私人信息和个人领域。患者享有不公开自己病情、家族史、接触史、身体隐蔽部位、异常生理特征等个人生活秘密和自由的权利,医院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非法泄露。 (五)知情同意权 1、知情同意权的法律规定: 《医师法》第二十六条: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十一条,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及咨询,但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 《侵权责任法》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活动中应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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