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万国重点学配套测试题民法答案和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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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万国重点学配套测试题民法答案和解析

重点学科配套测试题答案(民法)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本部分1—20题,每题1分,共20分。 1.答案:C 解析: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选定将来确定发生的事实一定期限的届至作为决定效力发生或终止的依据的民事法律行为。而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将来可能发生的客观事实的发生与否为条件决定其法律效力发生或终止的依据的民事法律行为。虽然2010年肯定会到来,但是甲在2010年之前是否能够通过司法考试则是不确定的,因此,该赠与附的是条件,而且该条件若成就,则赠与合同生效,因此该条件是一个生效条件(即延缓条件)。本题中,条件成就,甲作为债权人有权请求乙履行给付义务。所以,A、B、D项正确,C项错误,合题意。 2.答案:B 解析:《合同法》第51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乙的行为为无权处分,但由于其父死后乙因继承取得了琴的所有权,所以依上述规定可知合同有效。该合同为附条件买卖合同,合同自甲死亡时生效。因此只有B为应选项。 3.答案:B 解析:乙在紧急情况下,尽管没有取得被代理人甲的同意,但为被代理人甲的利益而转托丙代卖海鲜的行为,属于有效的转委托;丙的行为则是有效的复代理行为,甲应当承担转托的后果。《民通意见》第80条的规定“由于急病、通讯联络中断等特殊原因,委托代理人自己不能办理代理事项,又不能与被代理人及时取得联系,如不及时转托他人代理,会给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扩大损失的,属于民法通则第68条中‘紧急情况’”,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4.答案:D 解析:根据《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可知正确答案为D。 5.答案:B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的,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能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于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甲乙的行为导致丙的人身损害,符合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应由二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只有B说法正确。 6.答案:B 解析:根据《物权法》第226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故可知B为正确答案。 7.答案:A 解析:《合同法》第62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此,B、C、D均正确,不选。价款不明时应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而非订立合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因此,A错误,当选。 8.答案:A 解析:《合同法》第54条:“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可撤销合同是指欺诈行为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且受欺诈人因欺诈人的行为陷入了错误的理解或认识。本题中的合同已经有效成立,该化肥厂将其生产的劣质化肥冒充优质化肥卖给该农资公司是合同生效后履行过程中的违约行为而不是合同订立过程中的欺诈行为,所以该合同本身是有效的。 9.答案:A 解析:《合同法》第311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以本题中最终的实质责任由承运人汽车运输公司来承担,但《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本案中甲公司要运送一批货物给收货人乙公司,在甲、乙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甲公司是负有履行交付货物的债务人,债权人为乙公司。虽然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丙电话联系并委托某汽车运输公司运输,但由于汽车运输公司司机刘某的过失发生交通事故,致货物受损,最终导致乙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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