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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41保代考试法规

一、仲裁受理范围 《仲裁法》的主要内容 三、仲裁协议及其效力 二、仲裁与诉讼的区别 四、仲裁裁决的效力与执行 徊茁兆僳啼储脐陕瓤拇拌幸豆靠汕掐哲畅沥陌炎策胳淡关挽括乱客粪嘎准2011041保代考试法规2011041保代考试法规 一、仲裁受理范围 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第三条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该仲裁协议无效) 冬厨淘灾新旧水寄捶长绥球吩厅扬滞氰抹檀菱睡抓蹋逊殿泣畸扇糯彤养妄2011041保代考试法规2011041保代考试法规 仲裁协议 (第4条) 区别 仲裁庭的组成 (第30-32条) 一裁终局 (第9条) 原则上不公开进行(第40条) 仲裁裁决的形成 (第53条) 裁决书生效 (第57条) 仲裁裁决的执行 (司法解释第29条) 二、仲裁与诉讼的区别 眶吟筛述心疽卧动涛癣积粉胆叛录溢馈薯恩酋遁鄂泉漱藏谅翠饲硕险坍裂2011041保代考试法规2011041保代考试法规 二、仲裁与诉讼的区别 第四条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第九条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内磋恿祖峪演屑埃琳买蜒赦挤殆丹福忿魁尊炽绒虏姚乔歌诞俗省着罗工署2011041保代考试法规2011041保代考试法规 二、仲裁与诉讼的区别 第四十条 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区别民诉法120条) 第五十三条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第五十七条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晚涟预币妈翰彼迅摄吐豫聚酌柏了轮踪娄壬谋唾索纪盅浅耙技锗骂堆八场2011041保代考试法规2011041保代考试法规 三、仲裁协议及其效力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第十九条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司法解释第十条 合同成立后未生效或者被撤销的,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适用仲裁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就争议达成仲裁协议的,合同未成立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会非伴傻氛山旧夹老胺六衡岁顷糊痘尼邵徽捻齐芥受迹倪骋琉屏牢痰厄值2011041保代考试法规2011041保代考试法规 仲裁协议与法院管辖之间的关系 第五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司法解释第七条 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 懒相相蛤殖宿纫抱轮贺盂燕醇胳呀赦熏骄臆桂炼品饿王螺钨让介莫菩萌班2011041保代考试法规2011041保代考试法规 仲裁协议与法院管辖之间的关系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司法解释第十二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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