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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几个热点问题.docVIP

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几个热点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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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几个热点问题 ——(在省律协“侵权责任法律论坛”上的演讲, 2010-6-6 湖北饭店) 非常高兴今天有这样一个机会同来自全省各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朋友们一起交流有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当中的热点问题。需要说明的是,《侵权责任法》第六章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有6个条文,由于该法尚未实施,与之配套的司法解释也还没有出来,我今天要讲的主要是现行的法律法规及其相关问题。《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如果没有新的不同的司法解释出台,我今天要讲的这些热点问题将依然存在。 我准备讲三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司法现状及其原因;第二个问题是对现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法规的基本评价;第三个问题是当前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几个热点问题的司法解决。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现状及其原因 1、司法现状的特点 当前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现状的特点有二: (1)案件多。自从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成逐年上升之势,逐渐占据了传统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案件的半壁江山。以我们武汉中院为例,我只说近三年的数据,2007年我们庭受理二审案件1111件,其中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331件,占30%;2008年我们庭收案1309件,其中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有306件,占24%;2009年我庭收案1260件,其中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330件,占26%。平均来看,基本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在我们庭里所受理的上十种案件类型当中占了三分之一,这是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前所没有的状况。 (2)难点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热点多,歧义多,法律规范空白点多,以致需要统一思想,统一做法,统一认识的情形比较多。 2、出现上述特征的原因 为什么这几年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会出现案子多难点多?有人归咎于车辆的急增,交通设施的不完善,交通参与者的守法意识不强等等,这些或许也是原因,但它们是行政管理所要研究的问题,不是司法所要研究的问题。 从司法的角度看,近年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会出现案子多难点多原因有以下几点: (1)、按照与道路交通安全法配套的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条例》,2004年5月1日以后公安机关的交管部门对交通事故可以不再调解,即可调也可不调,调解不再是公安机关的必经程序,而赋予当事人直接向法院进行民事起诉的权利。而以前的《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调解是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必经程序。制度设计上的改变使得公安机关的交管部门失去了做调解工作的动力与耐心,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能省则省,处理交通事故本来就很麻烦,法律规定我可以不再管,我干吗还要管呢?不如把责任推到法院,让当事人直接到法院起诉。 (2)、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这就是说,从此保险公司可以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直接作为被告了,这是以前所没有的。因为保险公司作为车辆的承保单位,他和当事人的关系是合同关系,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原告多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这些受害人本身不是合同的相对方,他们以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为由,本来只能告他的侵权责任的实施者即机动车的所有人和驾驶人,也就是说,按照道交法的规定,侵权案件可以将合同的当事人列为被告了,对原告来说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对被告来说这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案件当中直接作为被告这是法律的规定。有了保险公司作为被告,赔偿就有了坚实的保障,加上2004年5月1日(即道交法实施之日)到2007年7月26日(最高法院民一他字下发之日)这一期间,除了道交法的76条这一原则条款外,没有任何其他司法解释了,保险公司如何担责,由各地法院自己在摸索。各地法院倾向的做法是,将商业险视同强制险,由于商业险中没有规定分项赔偿,而是在保额总额范围内笼统赔偿的,所以将商业险视同强制险就很容易激起相关当事人对保险公司的索赔欲望,并且这些欲望一般都受到了法院的支持。有了这样的司法效应,就为其他的交通事故案件纷纷涌向法院,纷纷向保险公司索赔起到了示范的作用。这样,案件还哪有不快速增长的道理,自然就会多起来。相应的,保险公司的理赔金也大幅上升,06年7、8份的时候人保武汉分公司以公函的形式向我院反映过,抱怨两年来他们在交通事故案件当中理赔数额大幅攀升,公司感到吃不消。 二、对现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法规的基本评价 总的来看,涉及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法律法规不是很多,尤其是司法解释不够,现有规定相互矛盾,不尽合理,这正是导致当前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认识不统一,案子难办,意见分歧大的最主要原因。下面我就把涉及交通事故案件的几个法律法规逐一作个评价: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2004年5月1日施行):该条是所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基本法律,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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