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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5X整理

5.1概念 (1)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2)这种担保方式只适用于一方占有对方动产的合同,如加工承揽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等,非一方占有对方动产的合同,不能适用留置这种担保方式。即使是在这种一方占有对方动产的合同中,如果当事人有约定不得留置的,也不得留置。 5.2留置的成立要件 (1)债权人须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 (2)该财产须与合同有关; (3)债务已届清偿期; (4)不违反约定。 5.3留置担保的范围 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5.4留置期 是指在一方占有对方动产的合同中,债务人超过约定期限不履行债务,债权人不能立即就处置所留置的动产,而必须经过一段时间后才可以处置,即债务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没有履行债务,这时债权人可以留置其动产,但不能立即处置,再经过一段时间,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才可以以留置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这段时间就叫留置期。留置期的长短由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约定,但不能少于两个月。合同中没有约定的,由债权人以通知的方式确定一个留置期,但也不能少于两个月。 5.5留置权的效力 (1)留置人的权利 留置标的物;收取留置物的孳息;请求偿还费用;就留置物优先受偿。 (2)留置人的义务 保管留置物;反还留置物。 5.6留置权的消灭 (1)主债权消灭; (2)留置权实现; (3)留置物灭失; (4)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未债权人同意. 6定金 6.1概念 6.2定金的种类 6.3定金与预付款 6.4定金与违约金 6.5定金合同 6.6定金罚则 6.1概念 定金,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约定,为保障合同履行,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前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 6.2定金的种类 证约定金(证明合同成立)、成约定金(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违约定金(违约时适用相应的制裁)、解约定金(保留合同解除权)、立约定金(保证将来订立合同) 6.3定金与预付款 (1)定金的主要作用是担保;预付款主要为对方履行合同提供资金上的帮助。 (2)定金适用于各类合同;预付款只适用于须以金钱履行义务的合同。 (3)定金一般一次性交付;预付款可分期支付。 (4)定金双方适用定金罚则;预付款不适用。 6.4定金与违约金 (1)定金于合同履行前交付;违约金于违约后交付。 (2)定金主要起担保作用;违约金主要起制裁作用。 6.5定金合同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6.6定金罚则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5.2保证责任的期间 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6)保证人依法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2.5.3 保证责任的承担和免除 (1)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2.5.3 保证责任的承担和免除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4)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 同一债权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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