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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4X整理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1 合同履行的原则 1.1 全面履行原则 全面履行原则,又称适当履行原则,正确履行原则,严格履行原则,是指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各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其合同义务。 1.2 诚实信用原则 2 合同履行中的规则 2.1 亲自履行规则 所谓合同亲自履行规则,是指债务人本人应当亲自履行其合同债务以及债权人本人应当亲自行使其合同权利或受领合同标的的给付,而不得将债权或债务擅自转移至第三人。 2.2 同时履行规则 2.2.1 含义 所谓合同同时履行规则,也称为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此种权利被称为同时履行抗辩权)。 2.2 同时履行规则 2.2.2 适用条件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双方债务无先后履行顺序 (3)对方未履行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4)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5)对方的债务可能履行 2.3异时履行规则 2.3.1 先履行抗辩权 2.3.2后履行抗辩权 2.4 合同主要条款不明确时的履行规则 2.4 合同主要条款不明确时的履行规则 2.4 合同主要条款不明确时的履行规则 2.4.7履行方式不明条款的履行 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2.4.8 履行费用负担不明条款的履行 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2.5 政府价格调整时的履行规则 2.6 提前履行或者部分履行债务规则 第71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72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2.7 合同履行中的第三人 购销棉纱合同案 3 合同的保全 3.3代位权 3.3.1代位权的概念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享有的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 3.3代位权 3.3代位权 3.3代位权 3.3代位权 3.3代位权 3.3代位权 3 合同的保全 3 合同的保全 3.4撤销权 3.4.1撤销权的概念 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当债务人处分其财产或者权利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享有的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该行为的权利。 3 合同的保全 3 合同的保全 3 合同的保全 3 合同的保全 3 合同的保全 3 合同的保全 3 合同的保全 3 合同的保全 3 合同的保全 2)债务人的恶意是指债务人在实施行为时,明知其行为会有害于债权。债务人的恶意以实施行为时的状态为准。债务人有无恶意,一般应实行推定原则,即只要债务人实施行为而使其无资力,就推定为有恶意。 3)第三人的恶意是指第三人在受益当时,知道债务人的行为有害于债权。受益人的恶意以其知道其所为的有偿行为会害及债权为已足;第三人的恶意也须以受益时为准。受益人的恶意,一般应由债权人举证证明。但是,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有害于债权的事实,依当时情形应为第三人所能知晓的,可以推定第三人有恶意。 3.4.3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 (1)撤销权的行使主体为债权人 (2)撤销权的行使应以诉讼方式为之 由于撤销权的行使于第三人有重大利害关系,因此,债权人撤销权须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依诉讼方式而行使。 (3)撤销权的行使以保全全体债权为必要限度 3.4.4 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1)对于债务人的效力 对于债务人而言,债务人的行为一经被撤销,即自始无法律约束力。因此,为财产赠与的,视为未赠与;为债务免除的,视为未免除;承担债务的,视为未承担;设定负担的,视为未设定;让与债权的,视为未让与。 * * 1 合同履行的原则 2 合同履行中的规则 3 合同履行的保全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应依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本着诚实信用精神履行其合同明示义务和合同随附义务。 (1)在合同条款明确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应当相互 维护对方的利益; (2)在合同条款不明确的情况下,当事人应依据合同 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诚实信用地行事,以 实现缔约目的; (3)当事人除应履行合同明示的义务外,还应履行合 同的各种随附义务。 2.3.1 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1)含义: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在有对方当事人(后履行一方)将难以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时,可以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2) 成立条件 1) 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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