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7月24日建管业务讨论会-高雄市建筑师公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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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7月24日建管业务讨论会-高雄市建筑师公会

102年7月24日 建管業務討論會: 提案一: 有關陽台不計建築面積區域認定問題,提請討論。 說明:現行陽台扣除面積,依建築技術規則第一條第三款及相關圖例,皆自外牆 中心線扣除二米區域為不計入建築面積,現行執行認定對於非單向陽台執行有若 干疑義,提請討論。 會議結論: 1. 陽台設置不因開門、開窗位置而有不同認定,只要確為該使用單元使用之陽 台面積皆可,如 CASE1、2、3、4。 2. 現行陽台扣除面積,應依建築技術規則第一條第三款及相關圖例,皆自外牆 中心線扣除二米區域為不計入建築面積 ,但可扣除方向應以有面臨室內牆面 之方向扣除,不可延伸至他戶外牆,如 CASE5。 3. 有關外突陽角之陽台檢討,應以距外突轉角處,以 二米半徑繪出之 1/4 圓為 最大區域,超過此區域部分應計入建築面積計算 。 公會建議:因當層陽台面積於已納入容積管制之中,結論第三點應尚待討論,只 要平行室內牆面中心線二米內皆可認定為陽台。 (如CASE6虛線部 分),技術規則圖例,內角亦有一個 2M*2M之可計陽台範圍。(如 CASE1、2) 4. 如CASE7,外凸陽台扣除面積僅能與外牆平行之陽台外緣扣除2M,不得左右 均扣。 5. 延伸至公共區域之陽台,其延伸長度尚待研討,目前暫依以往核准之慣例執 行。 提案二: 有關地下室空間如做自動化機械停車,非屬防空避難空間者,容積及樓梯數量如 何檢討,提請討論。(見附圖一) 會議結論: 請參考內政部營署建管字第 1010015990 號函文精神,地下室為自動化機械式停 車空間實際設置範圍得不計入容積樓地板面積計算,至於因地下室非做防空避難 空間使用,樓梯單純為維修功能使用,可設置一座即可。 提案三:有關未屬法定騎樓優待的騎樓上方設置陽台可否扣除建築面積,提請討 論。 會議結論:1.依現行規定騎樓設置,依臨接道路寬度12M以上、以下有免計建築 面積之規定,本案臨10M 道路,可依規定計算。 提案四:於現行建築技術規則第一條第二十三款「分間牆」,及二十四款「分 戶牆」,於使用於現行透天住宅類停車空間及其他空間時名詞認定 為何?提請討論。 會議結論:現行透天住宅類一樓停車空間及其他空間分隔之牆面,非與其他住宅 單元相鄰非「分戶牆」,其分隔牆基準需求,依往例辦理僅為不燃材 料以上即可,免設置1小時以上防火牆及防火門。 提案五: 有關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110條第二款,建築物距地界1.5公尺開窗距離 檢討處裡疑義,提請討論。 說明:合理開窗請比照C圖之建議。 會議結論:本案執行及認定尚有疑義, 應由高雄市建築師公會另蒐集 相關案例及認定標準於下次討論會時另行討論。 提案六: 有關本市位於小港機場航道附近之建築物高度檢討,是否可以民航局公告網站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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