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雇佣合约(适用於从外国聘用的家庭佣工)-劳工处.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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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雇佣合约(适用於从外国聘用的家庭佣工)-劳工处

(Ch in ese Version ) 家庭傭工合約號碼 僱傭合約 (適用於從外國聘用的家庭傭工) 本合約由 (『僱主』)和 (『傭 工』)於 年 月 日訂立。並載有下列各項條件: 1. 就本合約而言,傭工的原居地是 2. (A)  傭工將由僱主聘用為家庭傭工,為期兩年,由傭工到達香港當日起計。  (B) 傭工將由僱主聘用為家庭傭工,為期兩年,由 (日期)起計, 該日即是與同一僱主簽訂家庭傭工合約(號碼 )屆滿日期之後的一日。 (C)  傭工將由僱主聘用為家庭傭工,為期兩年,由入境事務處處長批准傭工 在香港逗留以開始按照本合約受僱工作之日起計。 3. 傭工須於僱主的住址工作及居住,住址為 4. (a) 傭工只能根據附錄的「住宿及家務安排」為僱主料理家務。 (b) 傭工不得受僱於任何其他人士從事任何其他職務,僱主亦不得著令傭工 受僱於任何其他人士從事任何其他職務。 (c) 僱主及傭工現承認第 4(a)及 (b)項為入境事務處准許該傭工來港履行此 合約時所施加的逗留條件的一部分 。違反以上任何一項逗留條件可導致該傭工及/或其 教唆者遭受刑事檢控。 5. (a) 僱主須每月向傭工支付港幣 元的工資。工資的金額不得 少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公布,並於訂立本合約的日期適用的「規定最低工資」。僱主 如沒有按本僱傭合約支付到期應付的工資可遭受刑事檢控。 (b) 僱主須根據附錄的「住宿及家務安排」免費為傭工提供合適的和設有傢 具的居所及膳食。如不提供膳食,則應每月給予傭工港幣 元的膳食津貼。 (c) 僱主在支付工資及膳食津貼時須提供收據,而傭工須在收據上簽署以確 認收到有關款項。 6. 傭工應享有香港法例第 57 章《僱傭條例》所規定的所有休息日、法定假日及 有薪年假。 7. (a) 僱主須負責傭工自原居地到香港的旅費及於合約終止或屆滿時返回原居 地的旅費。 (b) 如傭工採取最直接的路線來港,則自離開其原居地當日起計直至抵達香 港為止的期間,每天應得港幣壹佰元的膳食及交通津貼。傭工在本合約屆滿或終止後返 回其原居地時,亦應得相同的津貼金額。 8. 僱主應負責傭工離開其原居地及進入香港所需的下列費用(如有的話): (i) 體格檢驗費用; (ii) 有關領事館的核實費用; (iii) 簽證費; (iv) 保險費; (v) 行政費用,或其他如菲律賓海外僱傭行政費,或有關政府機構徵收的 類似費用; (vi) 其他 : 如傭工已繳付以上費用,僱主在傭工出示該類付款的收據或證明文件時,須發還 有關費用給傭工。 * 刪除不適用者  選擇2A 、2B 或2C 其中適用的一項 ID 407 (11/2016) 1 9. (a) 當傭工在第 2 條款指明的受僱期內(但不包括傭工出於自願及基於個人 理由離開香港期間)生病或受傷,無論是否因受僱而引致,僱主須提供免費醫療,包括 診症費用、住院費用及牙科急診。傭工須接受任何註冊醫生的診治服務。 (b) 如僱員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而受傷或患上職業病,則僱主須根 據香港法例第 282 章《僱員補償條例》支付補償款項。 (c) 如有醫生證明傭工不適宜再繼續工作,僱主可在不違反有關條例的規定 下終止僱傭合約,並應立即採取行動,根據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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