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待遇讲课提纲.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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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待遇讲课提纲

* * 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工伤认定前→工伤认定后→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完成后→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后 工伤认定前应享受的待遇 工伤保险 暂不支付待遇 待认定后才能确定待遇支付与否。 用人企业 工伤就医,企业应垫付职工医疗费用。(.........) 住院期间护理费(护工费) 治疗期间(如企业对工伤认定结果存疑可按病假工资支付,待认定结果确定后再补齐)仅供参考 工伤认定完成后应享受的待遇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符合工伤申报时限的可申请工伤医疗费用报销。(引申) 工伤医疗费用报销相关情况说明 首先,工伤医疗费用应符合工伤申报时限 普通工伤按正常情况申报,需提交工伤认定书(复印件)、《工伤医疗费用审核表》一式两份、发票原件,门诊和住院病历,住院汇总清单、有内固定材料需提供材料条形码。 涉及第三人责任事故的工伤除需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要提供责任方赔付明细或者赔付相关法律文书。 2、工伤住院病人可享受15元/天伙食补助,随工伤医疗费一并支付。 3、工伤事故发生一年内——停工留薪期治疗 由职工携带工伤认定决定书到任意工伤定点医院申请工伤停工留薪期治疗。(停工留薪期的确认) 4、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住宿费。(已在工伤经办机构备案审批通过;在外地住院前3日内发生住宿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报销,标准为每人每天150元)(展开) 5、按规定备案后,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外就医的交通费,凭火车票、船票、汽车票,每次就医由工伤保险基金报销一次工伤职工本人的往返交通费(不含火车软卧,飞机票) 转诊转院后产生的工伤医疗费用 工伤待遇审核工作流程 转诊转院的原因: 因定点医疗机构技术和设备所限不能诊治而转往转院定点医疗机构,或因紧急抢救而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经工伤经办机构审批后,由个人先行垫付后再报市工伤生育保险中心进行项目审核结算。 转诊转院 工伤待遇审核工作流程 经办流程: 转非定点:工伤职工因病情需要,确需转外地和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由定点医疗机构提出转诊意见,填写《武汉市工伤人员转诊转院申请表》,经社保处初审同意后报市工伤生育保险中心审批。转诊后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医疗终结后1个月内按现金报销程序处理。 转诊转院资料齐备的当日完成审核。 需要资料:《转诊转院申请表》、能证明病情的相关病历及化验、检验、检查材料等。 工伤认定完成后应享受的待遇 (企业支付) 职工完成工伤认定后因伤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可参考《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确定,有争议的可向武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 工伤认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工伤认定后企业应支付待遇标准 停工留薪期内按职工原待遇发放。 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期间停发停工留薪期待遇,如职工不能上班,由用人单位发放生活费,标准不低于病假工资。 停工留薪期满后如职工还需要进行继续治疗比如骨折术后取钢板,凭工伤定点医院的休假证明,企业应发放生活费,标准不低于病假工资。 《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期间,停发停工留薪期待遇。因伤情不能工作的,由用人单位发给生活津贴,其标准不得低于因病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从评定伤残等级的次月起,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享受因工伤残待遇。需要继续治疗的,必须有指定医院或医疗机构的休假证明,其工伤医疗费予以报销,但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由用人单位发给生活津贴,其标准不得低于因病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 第十二条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或者尚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用人单位不得与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工伤职工伪造、变更诊断证明和医疗资料,获取的停工留薪期待遇,用人单位有权予以追回。 第十四条 停工留薪期满或延长期满后,工伤职工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停发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经办机构暂停支付工伤医疗费用。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为其鉴定后,按其鉴定结论,享受相关待遇。 第十五条 工伤职工恢复工作后旧伤复发,需要重新确定停工留薪期的,按本办法要求执行。o 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后 工伤事故发生满一年以上(有伤残等级者)可申请工伤继续治疗 由企业或者个人到我处申请办理工伤就医专用记录本,选择一家定点医院治疗。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基金根据伤残级别支付伤残津贴、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因公死亡的由工伤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偿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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