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新法梳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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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新法梳理整理

法条梳理与新旧法对比 一般规定 民事主体 婚姻家庭关系 继承 物权 债权 知识产权 区际法律冲突中准据法的确定 第六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92.依法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如果该外国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的法律的,依据该国法律关于调整国内法律冲突的规定,确定应适用的法律。该国法律未作规定的,直接适用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区的法律。 识别 第八条 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 适用法 院地法律 反致 第九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外国法的查明 第十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公共秩序保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第五条 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民事能力的法律适用 第十一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二条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民法通则》第1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 “(1)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2)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有行为能力; (3)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法律适用 第十三条 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法人能力的法律适用 第十四条 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 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184条规定: “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以其本国法确定。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 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 自然人国籍、住所冲突的解决 第十九条 依照本法适用国籍国法律,自然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的,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国法律;在所有国籍国均无经常居所的,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自然人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的,适用其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二十条 依照本法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经常居所地不明的,适用其现在居所地法律。 不承认中国公民的双重国籍 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公民以其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当事人住所不明或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涉外结婚的法律适用 第二十一条 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第二十二条 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 《民法通则》第1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 第二十六条 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第二十七条 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民法通则》第147条:“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法院所在地法律。” 夫妻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二十三条 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第二十四条 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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