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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及流通领域法律法规宣传与监管工作要求整理
屠宰及流通领域法律法规宣传与监管工作要求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上海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暂行办法》 3、《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 4、《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 5、《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于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动物疫病预防义务规定 【防疫法】第二章第十七条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免疫、消毒等动物疫病预防工作。 一、动物疫病预防义务规定 【防疫法】第九章第八十三条第(四)项 “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动物疫病预防义务规定 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 进场(货)、出场(货)记录 屠宰加工记录 检疫证明 消毒记录 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 相关消毒防疫制度 二、动物防疫条件及许可规定 【防疫法】第二章第十九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一)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二)生产区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三)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四)有为其服务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 (五)有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 (六)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 二、动物防疫条件及许可规定 【防疫法】第九章第七十七条第(一)项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即开业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 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动物防疫条件及许可规定 二、动物防疫条件及许可规定 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未申请动物防疫合格证 申请后未批准 过期的动物防疫合格证 借用他人的动物防疫合格证 三、相关物品动物防疫要求和处理规定 【防疫法】第二章第二十一条 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 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三、相关物品动物防疫要求和处理规定 【防疫法】第九章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三、相关物品动物防疫要求和处理规定 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 处理要按照《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GB16548-1996) 无害化处理:销毁、化制、高温处理、化学处理等 随意处置 随意丢弃 不严格按规定处置 四、禁止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从事相关活动的规定 【防疫法】第二章第二十三条 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 人畜共患传染病名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五、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禁止性规定 【防疫法】第二章第二十五条 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 ????(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二)疫区内易感染的; ????(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五、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禁止性规定 【防疫法】第九章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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