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工人的生命价值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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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工人的生命价值 安本1002班 江美华 我国建筑施工的安全现状 我国现有建筑工人约3893万人,约占世界建筑从业人数的25%是世界上最大的行业劳动群体,但是他们的劳动环境和安全状况却存在很大的问题。由于行业特点、工人素质、管理难度等原因,以及文化观念、社会发展水平等社会现实,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形势严峻,建筑业已经成为我国所有工业部门中仅次于采矿业的最危险的行业。目前我国正在进行历史上也是世界上最大规模的基本建设,如2001年建筑企业完成单位工程施工个数近80万个,施工面积18.8亿斫,单位工程施工个数超过50万个,竣工面积9.8亿甜。同时,我国建筑业每年由于安全事故死亡的从业人员超过千人。应该清醒地看到,目前全国建设系统的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高处坠落、机械伤害、物体打击、触电和坍塌等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建筑施工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要认真研究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从中吸取血的教训,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采取切实可行的对策,确保施工安全。 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原因 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不但给企业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影响企业声誉,制约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同时还会给家庭带来不幸,甚至会影响社会的稳定。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施工企业有些领导对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识不足,没能摆正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进度的关系,在进度、生产、效益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往往是安全让步,没有把安全当大事抓。有的建设单位不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不按建设程序办事。   2.一些监理单位没有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认真履行安全监理职责。 4.有的地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人员缺编,没有经费来源,没有处罚依据,安监站的安全监督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目前大多数施工企业还不能有效利用先进的管理技术和信息技术来提高管理水平工从业人员素质不高。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目前从事各种建筑施工的人数有3000万人,其中有2000多万人是民工,他们没有接受过正规的专业教育和培训,缺乏应有的安全知识,安全意识淡薄。   6.由于建筑市场竞争十分激烈,建设单位往往拒付施工企业安全措施费用。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招商引资项目、个体投资项目及旧村改造工程违法违规现象较严重。对安全生产重视程度不高,认为搞好安全生产只有投入,只会增加成本、加大负担,致使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缺乏必要的资金投入,安全防护用具等安全设施、机械陈旧老化,安全防护不到位。 三级城市事故发生比例 事故赔偿相关条例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这七项规定中需注意的是第2项和第6项,在第2项中,特别将工作时间前后为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伤害的也列入工伤;第6项则将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列入工伤,另外,对于员工出差期间因工作原因遭受损害(包括机动车事故),有司法判例认为从员工出差时起至员工返回单位(或家里)的时间内均属于工作时间。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之规定,下列情形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 4)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国家宣布的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5)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要特别注意的是,员工违反操作规程或在交通事故中负全责,导致工伤或工亡,均不构成不认定工伤的事由。《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原实行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与此规定略有差异,该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是: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一)犯罪或违法;(二)自杀或自残;(三)斗殴;(四)酗酒;(五)蓄意违章;(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两相比较,可知现行规定比原来的规定对工伤的认定更为宽松,除去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醉酒、自杀自残之外,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内受到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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