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属高校建筑规划面积标准-上海市教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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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属高校建筑规划面积标准-上海市教委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上海市属高校建筑规划面积标准(修改稿)前 言本标准系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会同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单位编制而成。上海是全国高等院校最为集中的地区之一,20世纪90年代以来,上海高校基本建设得到了较快的发展,整体校园环境面貌改善明显,校舍规模增长较快,截至2015年底,上海共有在校生人数约65万人,毕业学生约17万人,有力支撑了地方经济发展。当前,按照党中央的部署,上海提出了建设“四个中心”、全球科技创新中心、国际文化大都市等重要发展战略目标,这对上海的人才培养体系、结构提出了新的要求,高校在支撑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也需要进一步提升,加快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深入推进高等教育改革已十分紧迫。同时,办学模式、教育模式、教学理念的不断革新,也对高校基本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目前在高校基本建设中执行的主要指标是《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建标[1992]245号)(以下简称《92指标》),在过去20多年对上海高校校舍建设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但由于标准制定时间较早,一定程度已不符合当前高校学科建设、教学模式改革等的现实需求,如学科分类与实际办学情况难对应、办学规模设定偏小、部分指标设定与建设实际需求不匹配等。对现有高校建设面积标准进行一定的优化,对于进一步推进上海高校基础建设,解放高校科研生产力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本标准是在《92指标》的基础上,通过充分调研和分析,结合上海市的实际情况制定的属地化标准。本建筑规划面积标准共分六章,包括总则、高校校舍建筑面积指标一般规定、其他规定、普通高等学校规划建设用地指标、建筑标准、附录等。本标准相对《92指标》主要调整内容为:对院校分类进行了优化和简化;缩减归并校舍分类;采取更为简便和灵活的计算方式;鼓励高校开展特色和创新发展。各单位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如发现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地址:上海市大沽路100号;邮编:200003)。本标准主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主编单位: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参编单位: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投资咨询公司上海教育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李蔚、顾满峰、邱仲杰、张强、阮一锋、何江、叶盛、冯晓慧、王昊、耿海玉、刘晖、单波、赵世英、陈亦沙、胡波、李巍、刘周希、张玉珺、吴萃目 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高校校舍建筑面积指标一般规定2第一节校舍分类2第二节教学及辅助用房3第三节行政办公用房4第四节生活配套用房4第五节后勤辅助用房5第三章创新和特色发展规定6第一节引导高校特色化发展6第二节支持高校科研创新发展6第三节支持高校国际化发展6第四章普通高等学校规划建设用地指标8第一节一般规定8第二节各项用地规划指标8第五章建筑标准9第六章附则10附录A 高校四类校舍建筑面积指标汇总11附录B 高校特殊用房建筑面积指标设定12附录C 术语13附录D 本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14附件 条文说明...15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上海市属高等学校校舍规划建设的科学管理,保证和改善办学条件,促进教育质量的不断提高,进一步适应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深化高等教育改革,特制定本建筑规划面积标准。第二条本标准以《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建标[1992]245号)为基础,参考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2008年报批稿)》、文化部《全国文化艺术院校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过程稿)》,结合上海市高校实际情况制定。第三条 本标准是编制、审批(核准)、评审上海市属高等学校校园总体规划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参考依据;也是有关部门监督检查高等学校规划建设标准的尺度。第四条本标准中的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上海市属高等学校。第五条高等学校的规划建设,应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努力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和谐校园,以利学校的可持续发展。第六条 高等学校的规划建设,应符合当地城乡规划的要求,学校设施在保证教学科研需求的前提下,有条件的应向社会开放,为社会服务,切实提高利用率。第七条 高等学校的规划建设,应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和建设规模。建设项目应科学规划,可分期实施。改建、扩建工程应在充分利用原有设施的基础上进行,避免大拆大建。第八条高等学校的规划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设计规范。第二章 高校校舍建筑面积指标一般规定第一节 校舍分类第九条高校校舍包括下列各类校舍用房的配备:一、每所高校必须配备的四大类校舍包括:教学及辅助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活配套用房、后勤辅助用房。各大类校舍包含建设内容见表1。表1 四大类校舍分类情况教学及辅助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活配套用房后勤辅助用房教室、图书馆、实验实训室、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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