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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市地税局
个人所得税 1.概念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 所谓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2.居民纳税人的判定标准 (1)住所标准 住所(domicile)是一个民法上的概念,一般是指一个人固定的或永久性的居住地。 (2)居所标准 居所(residence)在实践中一般是指一个人连续居住了较长时期但又不准备永久居住的居住地。 (3)停留时间标准 许多国家规定,一个人在本国尽管没有住所或居所,但在一个所得年度中他在本国实际停留(physical presence)的时间较长,超过了规定的天数,则也要被视为本国的居民。 按国际惯例,如果一个人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同时有住所,应该认为与其个人经济关系更密切的住所是永久住所。 首先需要判定纳税人在境内是否有住所,如果无住所的,则要根据纳税人是否在境内居住一年以上来判断纳税义务。 税法规定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该标准采取习惯性居住来判定纳税人住所,所谓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习惯性居住地。没有采取民法(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以其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上“永久居住”的标准。按照此标准,对于习惯性居住地不在中国境内中国人,如华侨,虽然仍具有中国国籍,但因长期居住在国外,可以判定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对于习惯性居住在境内的外籍人,可以判定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其次,我国停留时间标准: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我国住满1年的个人为我国的税收居民。我国的纳税年度为日历年度,所以一个在我国无住所的人只有在我国从某一年度的1月1日住到12月31日才可能成为我国的税收居民,跨年度住满365天并不会成为我国的税收居民。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3.判断居民与非居民的目的 判断居民与非居民的目的是确定纳税人在该国的纳税义务,居民具有无限纳税义务(全球所得征税),非居民具有有限纳税义务(国内所得征税)。 4.关于华侨身份界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 华侨身份的界定 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09〕5号)的规定,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具体界定如下: 1.“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2.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3.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3.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4.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5.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6. 关于在境内,境外分别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如何计征税款的问题 国税发[1994]089号:纳税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同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根据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原则,判断其境内,境外取得的所得是否来源于一国的所得。纳税义务人能够提供在境内,境外同时任职或者受雇及其工资,薪金标准的有效证明文件,可判定其所得是来源于境内和境外所得,应按税法和条例的规定分别减除费用并计算纳税;不能提供上述证明文件的,应视为来源于一国的所得,如其任职或者受雇单位在中国境内,应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如其任职或受雇单位在中国境外,应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国税发〔1994〕148号:根据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为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即: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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