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城乡居民大病团体医疗保险B款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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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城乡居民大病团体医疗保险B款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城乡居民大病团体医疗保险B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城乡居民大病团体医疗保险 B 款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大病保险协议,以及与 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文件共同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 面形式。 第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 “基本医保”)的参保(合)人作为被保险人,由当地政府指定的部门作为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 本保险。部分地区建立的覆盖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的统一的大病保险制度参保人也 适用本条款。 第三条 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请、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保险合同成立日期、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 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罹患大病保险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在当地基本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诊疗或者经当地基本医保主管部门批准后转至其他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诊疗, 保险人对其实际发生并支出的、符合当地基本医保规定或保险人与当地基本医保主管部门协商 后认可的合规医疗费用,可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住院医疗保险责任 对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实际发生并支出的合规住院医疗费用中经当地基本医保支 付或补偿后的剩余部分,保险人扣除起付金额后,按保险合同约定的住院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 但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保险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 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起付金额、 给付比例及合规医疗费用给付范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二、特定门诊医疗保险责任(可选) 对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实际发生并支出的特定门诊合规医疗费用中经当地基本医 保支付或补偿后的剩余部分,保险人扣除起付金额后,按保险合同约定的特定门诊给付比例给付 保险金,但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保险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 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起付金额、给付比例及合规医疗费用给付范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三、保险合同所指特定疾病,是指保险人与当地基本医保主管部门协商后认可的并在保险 合同上载明的疾病。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不予支付的事项; 二、除另有约定外,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不予支付的事项; 三、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在境 外(含港澳台地区)就医的; 四、大病保险协议中约定不予支付的其他医疗费用。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 1 页共 4 页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城乡居民大病团体医疗保险B款 第七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保险人每年按照大病保险协议约定时间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 保险期间 第八条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可根据大病保险协议约定的合作期限办理续保。每一保 险年度的保险责任起止日期与基本医疗保险责任起止日期一致。 投保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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