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阳台不锈钢栏杆补强作业发生坠落致死灾害-高雄市政府劳工局劳动.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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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阳台不锈钢栏杆补强作业发生坠落致死灾害-高雄市政府劳工局劳动

從事陽台不從事陽台不銹鋼欄杆補強銹鋼欄杆補強作業作業發生發生墜落墜落致死致死災害災害 從事從事陽台不陽台不銹鋼欄杆補強銹鋼欄杆補強作業作業發生發生墜落墜落 致死致死災害災害 (101)0035662 一、行業分類:最後修整工程業 二、災害類型:墜落、滾落 三、媒介物:開口部分 四、罹災情形:死亡 1 人、傷 0 人 五、發生經過:災害發生於高雄市前鎮區建築工地,因天秤颱風來襲,公司通知我及其他 2 名同事至工地巡視欄杆是否牢固,我於 8 月 23 日約下午 2 點左右抵達工地,和陳○○一 起工作(○○負責人分配),工作內容為欄杆補強,陳○○負責工作為欄杆補強,進行至 A7 棟 2 樓後陽台不銹鋼欄杆補強作業時,陳○○要用鐵鎚將鐵釘釘入欄杆外側與牆壁的 縫隙時,因現場磁磚溼滑(約 3 時左右有下雨),可能施作時因重心不穩,不慎自約 4.5 公尺高後陽台墜落至 1 樓地板,經我通知 119送本市○○醫院急救後,陳○○於當日 17 時 13 分宣告急救無效死亡。 六、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自 4.5 公尺高後陽台開口旁作業墜落致死。 (二)間接原因: 1、不安全狀況:高度二公尺以上工作台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 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施。 2、不安全動作:無。 (三)基本原因: 1、雇主及業主未依其事業規模、特性,訂定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進行工作環 境或作業危害之辨識、評估及控制,執行各項勞工安全衛生事項。 2、雇主未依其事業之性質、規模設置勞工安全衛生人員。 3、雇主未訂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並向檢查機構報備。 4、雇主未訂定自動檢查計畫及實施。 5、雇主未使勞工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七、災害防止對策: 1、雇主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應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營 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1 條之 1 暨勞工安全衛生法第 5 條第 1 項)。雇主對於高度 二公尺以上屋頂、鋼樑、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工作台、擋土牆、 擋土支 撐、施工構台、橋樑墩柱及橋樑上部結構、橋台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 之虞者,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9 條第 1 項暨勞工安全衛生法第 5 條第 1 項)。 2、雇主於僱用勞工時,應施行體格檢查(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 11 條第 1 項暨勞工安全 衛生法第 12 條第 1 項)。 3、雇主應依其事業之規模、性質,實施安全衛生管理;並應依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 設置勞工安全衛生組織、人員 (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 12 條之 1 第 2 項暨勞工安全衛生法第 14 條第 1 項)。 4、第二條所定事業之雇主應依附表二之規模,置勞工安全衛生人員(勞工安全衛生組織 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 3 條第 1 項暨勞工安全衛生法第 14 條第 1 項)。 5、雇主應訂定自動檢查計畫實施自動檢查(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 79 條暨勞工安全衛生法第 14 條第 2 項)。 6、雇主對勞工應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勞工安全衛生 教育訓練規則第 16 條暨勞工安全衛生法第 23 條第 1 項)。 7、雇主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法及有關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 守則,報經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勞工安全衛生法第 25 條第 1 項)。 八、現場示意圖或照片: 事故發生時現場之相對關係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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