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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二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项目四 物权法律制度 【工作任务】 1.掌握物权的效力、物权保护的措施和方式、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所有权取得的方式。 2.掌握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国家所有权的取得与行使、 3.掌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确认和期限、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和使用。 4.掌握担保物权的效力、抵押财产的范围、抵押权的设立和实现、、抵押权的效力。 【教学重点】 1.物权的效力、物权保护的措施和方式、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所有权取得的方式。 2.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国家所有权的取得与行使、 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确认和期限、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和使用。 4.担保物权的效力、抵押财产的范围、抵押权的设立和实现、、抵押权的效力。 【教学方法】 案例教学法 【教学内容】 任务一 物权法总论 任务二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任务三 所有权 任务四 用益物权 任务五 担保物权 一、物权概述 (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特征: (1)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物 ①所谓特定物(如车号为XX的小轿车)是指具有单独的特征、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除了法律有特别规定之外(p168),集合物(单一物的总称,如小轿车)不能作为物权的客体。 ②客体:主要是有体物(动产和不动产),还包括财产权利,主要体现在担保物权中。 例如,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作为抵押权、地役权的客体,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权利可以是权利质权的客体。 (2)物权是支配权 ①权利人对于物的控制状态,表现为自己或者他人按照权利人的意思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②物权人对物可以以自己的意志独立进行支配,无须得到他人的同意,也可以在无须他人的意思和行为介入的情况下,直接支配其物并实现其权利。 (3)物权是排他的权利 ①对世权:物权的权利人是特定的,而义务人是不特定的。物权人以外的其他任何人都对物权人的权利负有不得侵害和妨害的义务,物权人的权利可以对抗一切不特定的债务人(对比:债权是对人权) ②同一物之上不得同时成立两个内容不相容的物权。 ③如果两个同类物权同时并存,顺位在先的物权人的物权优先于顺位在后的物权人的物权。 如:同一不动产重复抵押的,先登记取得抵押权的权利人具有优先于其他抵押权人实现并获得清偿的效力。 (二)物权的效力——排他、优先、追及、物权请求 1.排他的效力 (1)所有权的排他性:同一物之上不得存在两个所有权,即一物一权。 【注意】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但所有权人可能是多个 (2)他物权的排他性:同一物之上也不能设立两个在内容上相互矛盾的他物权。 (3)对世效力:物权的效力可以对抗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不特定的人。 (4)不可侵害性:物权人行使权利,有权排斥他人的侵害和妨害,在物权受到侵害时,物权人可以针对任何侵害人主张权利,行使物权请求权。 2.优先的效力 3.追及的效力 (1)一般情况: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流通到什么人手中,所有人可以依法向物的占有人(无权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原物。 (2)物权的追及效力并不是绝对的:如善意取得制度 4.物权请求权——请求他人返还原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p132) (三)物权的分类 1. 所有权和他物权 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3.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以权利为客体的物权 区别: (1)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交付。 (2)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登记。 (3)以权利为客体的物权公示方法为或交付或登记。 二、物权法概述 (一)物权法的概念 物权法调整的对象是平等主体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平等保护、物权法定、物权公示 1.平等保护原则 物权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依法享有相同的权利,遵守相同的规定。 2.物权法定原则 (1)种类法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法律未规定的新物权,或约定改变现有法律规定的物权类型。 (2)内容法定。当事人不得创设与法定物权内容不符的物权,也不得基于其合意创设与法定物权内容相悖的物权。(如法律规定动产质押必须移转占有,当事人不得设立不转移占有) 3.物权公示原则 (1)目的 ①对物权人和第三人的意义:物权的公示是物权人获得法律承认的过程,也是其物权获得法律保护的基础。 ②公示所提供的法律基础具有公信力。凡是因信赖登记所记载的权利而与权利人进行的交易,在法律上应当受到保护。 (2)方法:不动产登记和动产交付。 (3)效力: ①公示生效主义。如果欠缺相应的公示,则该法律行为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更不能发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②公示对抗主义。虽未经登记或交付,但在当事人间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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