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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认为记者既行为应该系属於可接受既行为、属於道德问题而非犯法
香港傳媒侵犯公眾人物私隱綜合調查2006 調查結果簡報鍾庭耀博士2007年1月31日 簡報大綱 調查背景 調查方法及樣本資料 調查結果: 第一階段 市民提名最熟悉以藝人私生活作為題材的「八卦」雜誌 第二階段 「八卦」雜誌質量內容分析(Content Analysis) 第三階段 市民對保障私隱條例立法的意見調查 總結 被訪者個人背景資料 調查背景 調查方法 第一階段樣本資料 第二階段樣本資料 第三階段樣本資料 調查結果第一階段結果 就你所知,有邊D本地雜誌係以藝人既私生活作為賣點?你最多可講出10本雜誌既名字。 (佔回答人數百分比,基數=1,022) 調查結果第二階段結果 (2004及2005年比較) 被判別為問題照片出處:雜誌名稱 符合法改會建議刑事罪行的照片出處(2004年的問題雜誌數量:50 ; 2005年的問題雜誌數量: 74) 根據法改會建議為準,問題照片涉及「罪行」 問題照片內主角人物的動作(部份) 問題照片的拍攝地點 (部份) 問題照片侵犯他人私隱情況 問題照片內有否色情暴力 問題照片的清晰程度 問題照片拍攝地點:香港或外地 問題照片侵犯私隱的程度 問題照片對公眾人物可能會造成的傷害或侵犯 調查結果第三階段結果 你有幾經常閱讀呢D娛樂「八卦」雜誌呢? 你有幾鍾意睇呢D娛樂「八卦」雜誌呢? 點解你鍾意睇呢D雜誌既呢?(不讀答案,可選多項) 點解你唔鍾意睇呢D雜誌既呢?(不讀答案,可選多項) 不論你有冇睇娛樂「八卦」雜誌,就你所知,呢D雜誌有冇侵犯公眾人物既私隱? 你認為導致娛樂「八卦」雜誌侵犯公眾人物私隱,政府、巿民、雜誌、同公眾人物本身要負幾大責任? 你認為導致娛樂「八卦」雜誌侵犯公眾人物私隱,政府、巿民、雜誌、同公眾人物本身要負幾大責任? [按平均分排列] 有意見認為現時法例對公眾人物私隱保障不足,需要加強立法;但又有意見認為加強立法會削弱新聞自由,妨礙傳媒既新聞調查報告,只需加強刑罰而毋須加強立法。你傾向支持邊種意見? 法律改革委員會最近建議將侵入私人處所偷取個人資料列作刑事罪行,你贊成定反對呢個建議? 法律改革委員會又建議將使用加強感應器材偷錄或偷拍私人處所內情況既行為列作刑事罪行,你贊成定反對呢個建議? 假設有藝人係佢表演場地後台既更衣室俾記者偷拍佢既更衣過程,然後係雜誌刊登,你認為記者既行為應該係屬於可接受既行為、屬於道德問題而非犯法、屬於民事罪行、抑或屬於刑事罪行?刑事訴訟由政府提出,事件性質較為嚴重,懲罰通常較重。 假設有藝人係寓所內同佢既男朋友或者女朋友有非常親熱既行為,被記者用遠攝鏡(俗稱長鏡頭)拍錄,然後係雜誌刊登,你認為記者既行為應該係屬於可接受既行為、屬於道德問題而非犯法、屬於民事罪行、抑或屬於刑事罪行? 假設有藝人係寓所內被記者用遠攝鏡(俗稱長鏡頭)拍到該藝人既一D私人身體特徵,然後將照片刊登係雜誌內,你認為記者既行為應該係屬於可接受既行為、屬於道德問題而非犯法、屬於民事罪行、抑或屬於刑事罪行? 假設有藝人係寓所內換衫,被記者用遠攝鏡(俗稱長鏡頭)拍錄,然後係雜誌刊登,你認為記者既行為應該係屬於可接受既行為、屬於道德問題而非犯法、屬於民事罪行、抑或屬於刑事罪行? 假設有藝人係寓所內被記者用遠攝鏡(俗稱長鏡頭)拍到該藝人既日常行為,例如洗面、剃鬚、清潔身體等,然後係雜誌刊登,你認為記者既行為應該係屬於可接受既行為、屬於道德問題而非犯法、屬於民事罪行、抑或屬於刑事罪行? 假設記者去藝人既寓所門外既垃圾堆中摷垃圾,然後係雜誌刊登垃圾中避孕套等照片,你認為記者既行為應該係屬於可接受既行為、屬於道德問題而非犯法、屬於民事罪行、抑或屬於刑事罪行? 假設藝人同佢既男朋友或者女朋友係公眾泳池親熱,被記者用遠攝鏡(俗稱長鏡頭)拍錄,然後係雜誌刊登,你認為記者既行為應該係屬於可接受既行為、屬於道德問題而非犯法、屬於民事罪行、抑或屬於刑事罪行? 上述7個個案乃(1)可接受既行為、(2)屬於道德問題而非犯法、(3)屬於民事罪行、抑或(4)屬於刑事罪行?[按平均分排列] 整體總結 總結 四本最為香港市民熟識的「八卦」雜誌依次序為「壹週刊」、「東周刊」、 「忽然一周」及「壹本便利」。 2004至2005年期間涉嫌侵犯藝人私隱的相片數目增加了約50%。 在指定的「八卦」雜誌中,被我們判別為第一及第二類別的個案數目相差不遠。不過屬於第二類別的個案在2005年就有明顯增加。 半數巿民自稱不喜歡閱讀「八卦」雜誌,近七成認為有關雜誌曾經嚴重侵犯公眾人物私隱,但卻有近八成巿民過去曾經閱讀這些雜誌。 總結 關於立法管制的問題 ,傾向支持加強立法者稍佔多數,約是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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