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城市标准讲座-中华食品信息网.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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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城市标准讲座-中华食品信息网

国家卫生城市标准讲座 市容环境卫生部分 2008.8.28 新国家卫生城市考核标准的编制 2005年,新的《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和《国家卫生城市考核鉴定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 2006年,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指导手册; 2007年,国家卫生城市考核鉴定工作规范。 第一部分 新的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及释义 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内容(十个方面) 城市政府在管理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要求; 城市政府在发展市容环境卫生事业方面的要求;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容貌的要求; 城市环境卫生作业质量的要求; 城市生活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的要求;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要求; 城市农副产品市场等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要求; 城市建筑工地和建筑垃圾环境卫生的要求; 城市园林绿化方面的要求; 城市公共水域环境卫生的要求。 第一条 城市政府在管理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要求: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规,各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健全,职责明确,管理规范,经费落实。 城市政府在管理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要求(一) 应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规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遵守国家各项强制性标准规范;应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定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地方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加强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城市政府在管理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要求(二) 建立和完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时应落实的六项工作 城市政府在管理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要求(二) 1、建立健全各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做到机构、编制、人员、经费、任务落实。 2、形成统一领导、各司其职、规范管理的长效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各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规章制度。 3、把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纳入政府议事日程,工作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 4、市容环卫经费增长与城市建设和发展相适应,根据市容环境卫生劳动定额的要求,合理制定市容环卫经费计划,落实市容环卫经费。 城市政府在管理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要求(二) 5、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全面落实有关市容环境卫生行政审批事宜。 6、依据《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 》(计价格[2002]872号),建设部《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建城函[2002]272号),《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站建设运营监管的意见》(建城[2004]225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全面实施垃圾处理收费制,促进市容环卫市场化、产业化发展。 城市政府在管理市容环境卫生方面存在的 主要问题 1、市容环卫机构设置。目前,在各个城市市容环卫管理中,市级市容环卫管理机构一般比较健全,区(县)级仅有部分城市未能建立市容环卫专职管理机构,街道、乡镇、城郊结合部市容环卫管理机构是相比而言欠缺较多,也是卫生城市创建中的薄弱环节,亟待加强。 2、突击管理与长效管理、随意管理与规范管理、粗放管理与精细管理。 3、政府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重视程度。 4、劳动作业定额的执行情况。 5、市容环卫经费。增长率一般不低于城市GDP增长率水平 。 6、市容环卫行政审批的规范设置与执行。 7、环卫事业的产业化发展。 8、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重要性。 第二条 政府在发展市容环境卫生事业方面的要求:各级政府把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当地发展需要,编制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政府在发展市容环境卫生事业方面的要求(一) 按照大市容、大环卫的要求,发挥各部门的作用。建立综合协调机构,组织市容环卫、城建监察、卫生、工商、建设、规划、公安等部门对市容环境进行统一管理和全面整治。 政府在发展市容环境卫生事业方面的要求(二) 从可持续发展的思路出发,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的合理、健康发展,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政府应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使市容环境卫生事业成为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有机组成部分,分阶段、分年度组织实施;应将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目标,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定期督查。 政府在发展市容环境卫生事业方面的要求(三) 应把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当中,作为城市总体规划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作为政府职能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2003)、建设部《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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