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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使用管理要点-奎辉国小
桃園市奎輝國民小學嘎色鬧分校【獵人體驗教室】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民國104年5月制定
民國103年12月25日機關改制
依據:
桃園縣政府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府教國字第0九二0一四0三二七號函:「桃園縣立各級學校場地設施開放使用管理要點」及「桃園縣立各級學校場地設施開放使用收費基準」辦理。
目標:
充分發揮學校校舍場地使用功能,鼓勵社區機關團體運用學校場地,辦理各項社教、藝文活動,為維護校園安寧及設備安全,確保教學與行政之正常運作,特訂定本要點。
開放對象:
政府機關、學校、合法立案之團體或個人。
使用方式及內容:
場地使用以辦理體育、社教、藝文活動為原則。一切活動性質及內容,不得違反法令規章及善良風俗。
學校本位管理原則:依學校地域之特性及實際活動情況妥處辦理。
使用手續:
於活動開始前十天借用人持身分證明文件向奎輝國小總務處(承辦人)提出申請,填妥申請表(載明活動名稱、時間、性質、及參加人數)。呈校長核准後始得借用。
活動開始三日前繳交保證金新台幣壹萬元及使用費,保證金於使用完畢,經學校人員查明場地已復原,且確無毀損情形後,無息退還。使用費於活動結束前繳清,依規納入「歲入預算」管理。
本縣中小學借用免收保證金。
使用期限:以短期一週內或梯、次為主。如需使用時間在一個月以上者應報市府核備。
開放範圍及收費標準:(依學校本位管理原則)
場地名稱 收費基準(新台幣) 備註 綜合教室 2,000元 以每日計之(當日內不論使用多久時間,以一天計費) 一般教室 500元 以每日計之(當日內不論使用多久時間,以一天計費) 睡舖 100元 以每人計之(每天每人收費金額,不含睡袋、棉被等) 廚房 1,000元 以每日計(租借廚房設備費,不含膳食) 浴室 1,000元 以每梯次計之 水電分攤 50元 每天每人計費 依學校本位管理原則:不租借場地之團體於中心內露營者,每人酌收清潔費50元整。
(若另使用場地,如:廚房、浴室等,均依收費標準收費) 八、使用限制、損害賠償、安全及注意事項
(一)使用單位活動結束前,必須將使用之一切場地、設施,負責清潔及復原工作,如需學校幫忙,酌收清潔費新台幣壹仟貳佰元。
(二)場地、校舍及器材若經使用而致毀損,使用人需照價賠償,活動中不得燃放煙火、鞭炮等違反公共秩序之情事。使用單位或人員所有之各種自備器材、設備,須於當天撤除,場地回復原狀。
(三)活動前如需佈置場地,每小時酌收新台幣參佰元,如需預演則比照租借場地方法租用。
(四)在未徵得校方同意之前,不得擅自租用場地以外之場所、設備及器材。
(五)不得在國旗桿上懸掛任何旗幟。
(六)活動期間若發生治安問題或火警事件,使用單位應負完全責任。
(七)辦妥使用手續後,不得私自變更使用途徑,否則不退還繳交使用之費用。
(八)使用單位請依租借時間進場,人員及佈置用品均不得提早進入校園,亦不可提早進場或延後離場,離場前未繳使用費(租金),不予退還保證金。
九、平安保險事項:由主辦單位(使用單位)自行負責,活動期間,學員若發生意外傷害事件,本校(分校)概不負責。
十、設施使用契約:由本單位管理辦法及申請書代替之。
十一、本要點陳請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承 辦 人: 出 納: 主 計: 總 務 主 任: 校 長:
桃園市奎輝國小嘎色鬧分校【獵人體驗教室】場地使用申請表
申請使用單位 活動名稱 活動性質內容 活動人數 使用時間 自 年 月 日 時起
至 年 月 日 時止 使 用 設 備 項 目 種類 名稱 單位 數量 備 註(應繳金額) 使
用
場
地
設
施 綜合教室 間 一般教室 間 睡舖 床 廚房 間 浴室 間 水電分攤 人 其
他 申
請
人 單位名稱 姓名 職稱 聯絡地址 聯絡電話
主計:
承辦人: 總務主任: 校長:
出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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